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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2009-08-21 08:00:22)
标签:

雇佣关系

雇员

受伤

责任

赔偿

分类: 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

案情摘要:李某从2001年开始和他人经常在洛龙区关林市场 “××××店”从事锅炉安装工作,2008年8月1日“××××店”老板任某再次让李某,到位于关林××村的“××化工厂”安装锅炉,承诺:在锅炉安装后,付给李某工资1000元。

2008年9月24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在安装锅炉烟囱过程中,站在房顶上切割石棉瓦时,从房顶摔下受伤。当时李某昏迷不醒,被“120”车送到洛×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L1椎体骨折、头外伤”,后李某转到洛阳××医院进行治疗,前后住院24天,花医疗费3万余元,直到现在李某仍然行动不便,并且还要二次手术治疗。此事发生后,李某多次找任某协商,任某仅拿出2000元后,对其他费用拒不支付。无奈李某于2009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人现从两方面分析此案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被告诉讼资格问题:

根据《民通意见》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所以本案应以“××××店”老板任某作为被告。

二、责任划分问题: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损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条可以看出: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2、隐藏另一个原则即:“雇员轻过失免责”的原则。所以本人认为只要李某不存在故意自伤、自残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李某的所有损失应由任某全部承担。

(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仅作交流使用,文中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洛阳律师 马冠军(冠军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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