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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

(2009-08-12 10:19:49)
标签:

公共场所

人身损害

赔偿

责任划分

法律适用

杂谈

分类: 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

案情摘要:2009年8月在洛龙区新区发生一悲剧:2009年8月的一天,住在洛龙新区某村的张某夫妇和往常一样,一家人三人幸福地坐在餐桌旁吃完中午饭,张某夫妇像往常一样就午休了,张某十岁的儿子正放暑假,于是和几个同村的同学一起到位于村边的隋唐植物园玩耍,五个孩子来到植物园的人工湖畔,人工湖畔有两只工人打捞水草用过的竹筏,于是孩子们争先恐后地登上竹筏,由于竹筏没有任何的固定,竹筏不断地向湖中漂移。孩子们吓坏了,在向湖边靠拢时,孩子们你挤我扛,其中张某的十岁儿子张小茹掉到湖中,不幸溺水身亡。此事发生在中午2时左右,下午5时张某夫妇才得知噩耗,于是所有的亲戚、朋友和村民赶到湖边,洛阳义务搜救队,“110”警察都到现场帮助打捞。经过几十人地毯式的搜索,孩子被打捞上岸。孩子的父母、爷爷奶奶等悲痛欲绝,愤怒地找植物园解决,植物园却坚决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一度剑拔弩张。

第二天,张某的夫妇租来水晶棺将儿子放在植物园的大门口,拉出横幅,要求植物园承担孩子死亡的责任。五天之后,在各级政府的协调之下,植物园方面先拿出2万元把孩子存放在洛阳市殡仪馆,待双方完全商量一致后在进行火化。在洛龙区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上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夫妇认为:1、人工湖当时设计水深为0.7米,而实际水深远远超过,所以人工湖本事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人工湖内遗留竹筏,没有固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人工湖旁没有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事发当时甚至事发后植物园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制止或劝导帮忙。

植物园首先对死者家属表示哀悼之外,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000元,理由是:1、此人工湖是洛阳市区景观湖的一部分,水深0.7米是指离岸边2米的地方,事后经过测量符合安全标准;2、人工湖上有明显的各种警示标志,禁止游人下湖;3、孩子为未成年人,发生事故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双方差距甚大,一时无法协商,张某夫妇在植物园门口一这种方式表示抗议。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在公共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每年在洛河沿岸及新区景观水系都有数十人溺水身亡。对此类问题的认识,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法院的判决也五花八门。但综合相关法

律规定,本人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进行人工设施建设时和日常管理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疏忽,是本案认定的关键。本案中,人工湖内遗留有竹筏,对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都是一个安全隐患;在事发当时公园管理人员始终未人制止或警告。正是因为公园管理方未进行妥善的处置和安全防护义务,才会发生此类悲剧,园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及管理,所以本案中监护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合本案,我认为对小孩的死亡责任应有监护人和植物园方共同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小孩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植物园承担次要责任。

(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仅作交流使用,文中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洛阳律师 马冠军 (冠军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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