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案件的实践操作方法
(2009-08-07 0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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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法规操作步骤杂谈 |
分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
案件摘要:1980年山西一男子郭某只身来到洛阳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原洛阳郊区某村民张某女,二人于1983年登记结婚,85年婚生一女郭燕,86年村为二人新批划一所宅基地,二人共同新建房屋五间。8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于是张某带着女儿搬到同村的父母家中,把此宅基房产送给郭某。92年郭某与外地另一女子黄某相识,黄某系离婚身边带有女儿秦某5岁,于是郭某与黄某结婚后,三人共同生活此宅基地内。97年郭某考虑自己没有儿子,经协商收养自家表第的六岁儿子朱某,将名字改为郭双停并办理了收养登记,四人一起生活。2005年郭某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郭某的母亲及姐姐和黄某共同办完丧事后,因此宅基地及存款的分配发生争议。郭某的母亲及姐姐认为张某系再婚无权分配郭某的财产,黄某则认为郭某的母亲没有与郭某生活更无权分配财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本人依据相关法律及实践经验,对继承纠纷案件分析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但要注意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本案中,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只有3万元及五间房产才是郭某的遗产。
第二步确定继承的方式和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郭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郭某的母亲、郭某的配偶黄某、郭某与张某婚生女儿的郭燕、郭某合法的养子的郭双停、与郭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秦某共5人。
第三步分割遗产(一般情况下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要均等):
故郭某的母亲、女儿郭燕、养子郭双停、继女秦某分别继承一间房屋和6000元;郭某的配偶继承一间房屋和6000元加上属于自己的3万元共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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