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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适用法律问题

(2009-08-10 08:10:02)
标签:

建设施工合同

农民工工资

法律适用

责任

杂谈

分类: 建筑与房地产事务

案情摘要:伊川某地有许多村民在农闲季节从事建筑业,郑某就是其中之一,2005年11月郑某受老乡赵某之邀带领数十名同村村民前往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某工地,经郑某了解此工地为洛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赵某又从建筑公司手中承包。于是郑某就和赵某签订了关于“××小区”37号楼的建设施工合同,并开始从事该小区37、58、61号楼及大门、道路的劳务工作,整个工程在2006年底结束。该工地负责工程质量的负责人张××,在2006年6月给郑某承建的37号楼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显示“剩余劳务报酬为515750.90元;在2007年3月给郑某承建的58、61号楼及大门、道路工程量结算显示:剩余劳务报酬为539185.70元。之后郑某多次催要,赵某才于2007年7月以本人名义给郑某出具了欠条,显示欠郑某全部工程款为人民币1054936.6元。但工程款至今分文未给,郑某及工友找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本工程全部由赵某承包,而且承包费已全部付给了赵某为由不予理睬。无奈郑某寻求本律师帮助,通过诉讼讨要。

经调查证据(部分证据)如下:

1、“××小区”37号楼招字(200× )××号中标通知书。----来自洛阳市建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小区”58、61号楼招字(200×)××号中标通知书。----来自洛阳市建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3、洛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登记表。----来自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2005年11月赵某与郑某签订的“××小区”37、58、61号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006年6月工地质量负责人张某给郑某出具的××小区37号楼的主体工程结算单。

3、2007年3月工地质量负责人张某给郑某出具的××小区58、61号楼及大门、道路的工程结算单。

4、2007年7月26日赵某给郑某出具的欠条。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洛阳市建委的档案查询可清楚的证明:“××小区”的37、58、61号楼的中标施工单位(即工程承包人)是“洛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实际施工人是郑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依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中,所有承包人再次发包都是违法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之规定,赵某与洛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系应是职务代理关系。所以本案中拖欠郑某的劳务报酬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依法应由洛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清偿。

      (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仅作交流使用,文中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洛阳律师 马冠军(冠军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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