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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第19卷(二)原文译注

(2013-03-19 16: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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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吕氏春秋》26卷详解

《吕氏春秋》第19卷(二)

高义
【原文】
    二曰:君子之自行也,动必缘义,行必诚义,俗虽谓之穷,通也。行不诚义,动不缘义,俗虽谓之通,穷也。然则君子之穷通,有异乎俗者也。故当功以受赏,当罪以受罚。赏不当,虽与之必辞;罚诚当,虽赦之不外。度之於国,必利长久。长久之於主,必宜内反於心不惭然後动。孔子见齐景公,景公致廪丘以为养。孔子辞不受,入谓弟子曰:“吾闻君子当功以受禄。今说景公,景公未之行而赐之廪丘,其不知丘亦甚矣!”令弟子趣驾,辞而行。孔子,布衣也,官在鲁司寇,万乘难与比行,三王之佐不显焉,取舍不苟也夫!子墨子游公上过於越。公上过语墨子之义,越王说之,谓公上过曰:“子之师苟肯至越,请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夫子。”公上过往复於子墨子,子墨子曰:“子之观越王也,能听吾言、用吾道乎?”公上过曰:“殆未能也。”墨子曰:“不唯越王不知翟之意,虽子亦不知翟之意。若越王听吾言用吾道,翟度身而衣,量腹而食,比於宾萌,未敢求仕。越王不听吾言、不用吾道,虽全越以与我,吾无所用之。越王不听吾言、不用吾道,而受其国,是以义翟也。义翟何必越,虽於中国亦可。”凡人不可不熟论。秦之野人,以小利之故,弟兄相狱,亲戚相忍。今可得其国,恐亏其义而辞之,可谓能守行矣。其与秦之野人相去亦远矣。荆人与吴人将战,荆师寡,吴师众。荆将军子囊曰:“我与吴人战,必败。败王师,辱王名,亏壤土,忠臣不忍为也。”不复於王而遁。至於郊,使人复於王曰:“臣请死。”王曰: “将军之遁也,以其为利也。今诚利,将军何死?”子囊曰:“遁者无罪,则後世之为王臣者,将皆依不利之名而效臣遁。若是,则荆国终为天下挠。”遂伏剑而死。王曰:“请成将军之义。”乃为之桐棺三寸,加斧锧其上。人主之患,存而不知所以存,亡而不知所以亡。此存亡之所以数至也。郼、岐之广也,万国之顺也,从此生矣。荆之为四十二世矣,尝有干溪、白公之乱矣,尝有郑襄、州侯之避矣,而今犹为万乘之大国,其时有臣如子囊与!子囊之节,非独厉一世之人臣也。荆昭王之时,有士焉曰石渚。其为人也,公直无私,王使为政。道有杀人者,石渚追之,则其父也。还车而反,立於廷曰:“杀人者,仆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废国法,不可。失法伏罪,人臣之义也。”於是乎伏斧锧,请死於王。王曰:“追而不及,岂必伏罪哉!子复事矣。”石渚辞曰:“不私其亲,不可谓孝子;事君枉法,不可谓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废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锧,殁头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赦之而不肯,石渚之为人臣也,可谓忠且孝矣。

【译文】
    君子自身的所作所为,举动必须遵循卫的原则,行为必须忠于义的原则,世俗虽然认为行不通,但君子认为行得通。行为不忠于义的原则,举动不遵循义的原则,世俗虽然认为行得通,但君子认为行不通。这样看来,那么君子的所谓行不通或行得通,就跟世俗不同了。所以有功就接受相应的奖赏,有罪就接受相应的惩罚。如果不该受赏,那么即使赏给自己,也一定谢绝,如果应该受罚,那么即使赦免自己,也不躲避惩罚.用这种原则考虑国家大事,一定会对国家有长远的利益。要对君主有长远的利益,君子一定应该内心反省不感到惭愧然后才行动。

    孔子谒见齐景公,景公送给他廪丘作为食邑。孔子谢绝了,不肯接受,出来以后对学生们说:“我听说君子有功因而接受俸禄,现在我劝悦景公听从我的主张,景公还没有实行,却要赏赐给我廪丘,他太不了解我了。”让学生们赶快套好车,告辞以后就走了。孔子这时是平民,他在鲁国只当过司寇的官,然而拥有万辆兵车的大国君主难以跟他相提并论,三位帝王的辅佐之臣不比他显赫,这是因为他取舍都不苟且啊!

    墨子让公上过到越国游说。公上过讲述了墨子的主张,越王很喜欢,对公上过说:“您的老师如果肯到越国来,我愿把过去吴国的土地阴江沿岸三百社的地方封给他老先生,”公上过回去禀报给墨子,墨子说;“你看越王能听从我的话、采纳我的主张吗?”公上过说:“恐怕不能。”墨子说:“不仅越王不了解我的心意,就是你也不了解我的心意。假如越王听从我的话、采纳我的主张,我衡量自己的身体穿衣,估量自己的肚子吃饭,我将处于客居之民的地位,不敢要求做官,假如越王不听从我的话、不采纳我的主张,即使把整个越国给我,我也用不着它。越王不听从我的话,不采纳我的主张,我却接受他的国家,选就是拿原则做交易。拿原则做交易,何必到越国去?即使是中原之国也是可以的。”大凡对于人不可不仔细考察。秦国的鄙野之人,因为一点小利的缘故,弟兄之间就相互打官司,亲人之间就相互残害。现在墨子可以得到越王的国土,却担心损害了自己的道义,因而谢绝了,这可以说是能保持操行了。秦国的鄙野之人与他相距也太远了。

    楚国人与吴国人将要作战,楚国军队人少,吴国军队人多。楚国将军子囊说:“我国与吴国人作战,必定失败。让君主的军队失败,让君主的名声受辱,使国家的土地受损失,忠臣不忍心这样做。”没有向楚王禀告就跑回来了。到了郊外,派人向楚王禀告说;“我请求被处死。”楚王说:“将军你跑回来,是认为这样做有利啊。现在确实有利,将军你为什么要死呢?”子翼说;“跑回来的如果不加惩处,那么后世当君主将领的人,都会借口作战不利而效法我逃跑。达样,那么楚国最终就会被天下的诸侯挫败。”于是就用剑自杀而死。楚王说:“让我成全他的道义。”就给他做了三寸厚的桐木棺表示惩处,把斧子砧子等刑具放在棺上表示处以死刑。君主的弊病是,保存住国家却不知道为什么会保存住,丧失掉国家却不知道为什么会丧失掉。这就是保存住国家与丧失掉国家的情况频繁出现的原因。郼、岐的扩大,各国的归顺,由此就产生了。楚国成为国家已经四十二代了,曾经有过灵王被迫在干溪自缢而死、白公胜杀死子西子旗攻陷楚都那样的祸乱,曾经有过郑袖、州侯帮楚王行邪僻的事情,可是如今仍然是个拥有万辆兵车的大国,这大概就是因为它经常有象子囊那样的臣子吧!子囊的气节,不只是磨砺一代的臣子啊!

    楚昭王时,有个贤士名叫石渚。他为人公正无私,昭王让他治理政事。有个在道上杀人的人,石渚去追赶这个人,原来是他父亲。他掉转车子返回来,站在朝廷上说:“杀人的人是我父亲。对父亲施刑法,我不忍心偏袒有罪之人,废弃国家刑法,这不可以。执法有失要受惩处,这是臣子应遵守的道义。”于是就趴伏在刑具上,请求在昭王面前受死。昭王说:“追赶杀人的人没有追上,哪里一定要受惩处呢?你重新担任职务吧。”石渚说:“不偏爱自己的父亲,不可以叫做孝子,侍奉君主而违法曲断,不可以叫做忠臣。您命令赦免我,这是君主的恩惠,不教废弃刑法,这是臣子的操行。”他不让拿掉刑具,在昭王朝廷上自刎而死。按照公正的刑法,违法必定处死,父亲犯法,自己不忍心处以死刑,君主教免了自己,却不肯接受赦免。石渚作为臣子,可以说是又忠又孝了。

注解:高义

二曰:

君子之自行也,○旧校云:“‘自’一作‘为’。”动必缘义,行必诚义,所行诚

义也。俗虽谓之穷,通也。通,达也。行不诚义,动不缘义,俗虽谓之通,穷也。

然则君子之穷通,有异乎俗者也。故当功以受赏,当罪以受罚。赏不当,虽

与之必辞;辞,不敢受也。罚诚当,虽赦之不外。不敢远也。度之于国,必利长久。

长久之于主,必宜内反于心,○旧本“反”作“及”,孙据李善注《文选》崔子玉《座右铭》

所引改。不惭然后动。

孔子见齐景公,景公,名杵臼,庄公光之弟,灵公环之子。景公致廪丘以为养,孔

子辞不受,入谓弟子曰:“吾闻君子当功以受禄。今说景公,景公未之行而

赐之廪丘,其不知丘亦甚矣!”令弟子趣驾,辞而行。行,去也。孔子布衣也,

官在鲁司寇,为鲁定公之司寇。万乘难与比行,三王之佐不显焉,取舍不苟也夫!

○旧校云:“一作‘不苟且也’。”

子墨子游公上过于越。公上过,子墨子弟子也。○《墨子·鲁问》篇作“公尚过”。公

上过语墨子之义,义,道。越王说之,谓公上过曰:“子之师苟肯至越,苟,诚

也。请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夫子。”社,二十五家也。三百社,七

千五百家。公上过往复于子墨子,复,白也。子墨子曰:“子之观越王也,能听吾

言、用吾道乎?”公上过曰:“殆未能也。”殆,近也。墨子曰:“不唯越王

不知翟之意,虽子亦不知翟之意。若越王听吾言、用吾道,翟度身而衣,量

腹而食,比于宾萌,未敢求仕。宾,客也。萌,民也。越王不听吾言、不用吾道,

虽全越以与我,吾无所用之。无用越为之也。越王不听吾言、不用吾道,而受其

国,○旧校云:“‘受’一作‘爱’。”是以义翟也。义翟何必越,虽于中国亦可。”

○《墨子》作“是我以义■也,钧之■,亦于中国耳,何必于越哉”。此两“翟”字讹。“■”字无

考,当是“糶”字之误。凡人不可不熟论。秦之野人,以小利之故,弟兄相狱,亲

戚相忍。今可得其国,恐亏其义而辞之,可谓能守行矣。其与秦之野人相去

亦远矣。

荆人与吴人将战,荆师寡,吴师众。荆将军子囊曰:“我与吴人战,必

败。败王师,辱王名,亏壤土,忠臣不忍为也。”不复于王而遁。复,白也。

遁,走也。至于郊,使人复于王曰:“臣请死。”王曰:“将军之遁也,以其

为利也。今诚利,将军何死?”子囊曰:“遁者无罪,则后世之为王臣者,

○旧本缺“臣”字,今据《说苑·立节》篇补。《渚宫旧事》作“则后之为将者”,此处“者将”二

字若乙转,可不添“臣”字。将皆依不利之名而效臣遁。若是,则荆国终为天下挠。”

挠,弱也。遂伏剑而死。王曰:“请成将军之义。”○“之”字从《渚宫旧事》补,此

脱在下句,下句可无“之”字。乃为之桐棺三寸,加斧锧其上。○梁仲子云:“案此即《左

传》襄十四年楚子囊还自伐吴卒之事。检《传》上文言伐吴之役,为吴所败,未能全师而还。《吕览》

大与《传》违。盖子囊之死,适当旋师之时,遂相传异说。夫见可知难,军之善政,子囊何至自讨,

王亦何至忍与子玉、子反同诛?殆不可信。”人主之患,存而不知所以存,亡而不知所

以亡,此存亡之所以数至也。■、岐之广也,■,汤所居也。岐,武王所居也。万国

之顺也,从此生矣。顺,从。○旧校云:“‘生’一作‘至’。”荆之为四十二世矣,

尝有乾溪、白公之乱矣,灵王作乾溪之台,百姓愁怨,公子弃疾弑之而立,是为平王;白公

胜,平王太子建之子也,出奔郑,郑人杀之,胜请令尹子西、司马子旗伐郑复仇,许而未行,晋人伐

郑,子西、子旗率师救郑,胜怒,杀令尹子西、司马子旗;故曰“乾溪、白公之乱”也。○注旧本“杀

之”作“杀报”,讹,今改正,并补“胜请”二字。尝有郑襄、州侯之避矣,郑襄、州侯事

晋而伐楚,楚人避之也。而今犹为万乘之大国,其时有臣如子囊与!子囊之节,非

独厉一世之人臣也。言子囊之忠,虽百世犹不可忘,故曰“非独厉一世之人臣”。

荆昭王之时,有士焉曰石渚,○《韩诗外传》二、《新序·节士》篇、《史记·循吏

传》皆作“石奢”,《渚宫旧事》与此同。其为人也公直无私,王使为政。昭王,楚平王

弃疾之子熊轸。道有杀人者,“道”旧作“廷”,《新序》同,皆误也,今从《外传》、《史记》

作“道”,方与下“追之”及“反立于廷”相合。石渚追之,则其父也。还车而反,立于

廷曰:“杀人者,仆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不忍行刑于父,孝也。阿有罪,废

国法,不可。阿,私也。失法伏罪,人臣之义也。”于是乎伏斧锧,请死于王。

免父杀身,忠孝之义。王曰:“追而不及,岂必伏罪哉?子复事矣。”事,职事也。

石渚辞曰:“不私其亲,不可谓孝子,事君枉法,不可谓忠臣。君令赦之,

○旧校云:“‘君令’一作‘令吏’。”案《渚宫旧事》作“令吏舍之”。上之惠也;不敢废

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锧,殁头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

赦之而不肯,石渚之为人臣也,可谓忠且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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