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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土地律师

(2014-02-20 15:50:29)
标签:

唐红新律师

土地法律

土地登记

杂谈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应特别提示委托人,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转让人一地多售等行为侵害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配合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是转让人的合同义务,转让人应当积极配合受让人办理该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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