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申请条件及申请期限
申请人为抵押人(土地使用)和抵押权人。
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委托人申请所需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土地估价报告。
下列其他相关文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抵押证明;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的抵押证明;
以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核:
若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则应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额证明,在抵押合同中确定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拍卖所得的地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若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
对抵押贷款期限的审核,应小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对抵押贷款额的审核,抵押贷款金额应小于土地评估价值,抵押率应当符合金融部门的规定。
对宗地部分抵押的审核,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对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审核,抵押贷款金额的总和应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
为有效设立抵押权,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抵押登记,不能发生抵押权成立并生效的法律效果。
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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