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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延期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2014-02-14 14:52:10)
标签:

工程质量

建设施工合同

唐红新律师

杂谈

  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发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收集证据: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
 (2)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4) 承包人负责图纸设计的,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5) 承包人未按约定进行施工准备,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6) 承包人未按约定执行发包人及工程师指令,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7) 不可抗力;

 (8) 承包人未按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
 (9)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11) 承包人未按约定或发包人在通知中确定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1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1)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 不可抗力;
 (3) 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6) 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
 (8)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的。
  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第283条和第28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第65条 停工期间的确认
  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书面的形式提出。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应收集、固定暂停和恢复施工的证据材料。
第66条 逾期竣工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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