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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义务都有哪些?

(2014-02-14 15:16:25)
标签:

工程质量

建设施工合同

唐红新律师

安全义务

杂谈

  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
  建设单位应提交符合国家规范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回答施工单位的各项疑义。律师应提醒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律师应提醒建设单位,以下情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己或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2)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3)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4)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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