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买方可要求按照交易金额较少用于过户登记的“阳合同”付款?
(2014-01-16 22: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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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唐红新阴阳合同房产 |
为规避税费而签订了“阴阳合同”,买方可不可以要求按照交易金额较少用于过户登记的“阳合同”付款?
在我国,由于房产交易的税费是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以较低的价格申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虽然上述价格较少的“阳合同”是用来登记过户,而且经过了房产交易主管部门的审核,但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窜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阴”合同反映了买卖双方房屋买卖的真实交易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应当按照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补缴税费并接受处罚。买方要求按照“阳合同”支付房款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买方可要求按照交易金额较少用于过户登记的“阳合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