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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男携2.9公斤订婚金条出境犯走私罪获刑,走私贵重金属罪辩护律师

(2014-01-08 13:18:19)
标签:

北京刑事律师

走私罪

律师

杂谈

外籍男携2.9公斤订婚金条出境犯走私罪获刑,走私贵重金属罪辩护律师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被告人陈某走私黄金2900克,被判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据悉,该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1979年出生于中国台湾,澳大利亚联邦国籍,大学文化,任国内某商业管理公司副总。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被问及为何携带黄金出境时,陈某答道:“那些黄金是我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当时奶奶生病,我急着回台湾,因为不清楚内地法律规定,就没有申报。”

    法条连接: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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