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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例解析——北京刑事律师

(2014-01-08 13:07:56)
标签: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抢劫罪

刑案辩护网案例:

  199965,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3月被提前释放。 20055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问张某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审,如取保候审,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国定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刑案辩护网律师案例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从本案来看张某显然不适合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不能为作为张某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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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案辩护网刑事辩护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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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关于取保候审及相关事项可向刑案辩护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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