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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盗窃案中常见管辖权问题解析—北京盗窃罪辩护律师

(2014-01-08 10:45:13)
标签:

刑事案件辩护

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盗窃罪

杂谈

刑案辩护网案例:

  陆某乘坐北京开往某省A市列车途中,于A市B县境内乘隙扒窃刘某的人民币8000元,乘警发现陆某有扒窃作案的嫌疑,当陆某欲于A市C县下车时被乘警抓获,经讯问陆某对在B县境内扒窃刘某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因列车要赶往目的地A市,乘警经请示列车长后,将陆某移送给C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案例中乘警的做法有几个不当之处理由如下面解析。

北京刑案辩护网刑事律师解析:

  (1)乘警将该案移送C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错误。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列车上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发案地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该案应当由A市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2)乘警无权对陆某进行讯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九第之规定,只有立案的刑事案件才有侦查权利,应当对该案进行审查,对陆某进行询问而非讯问。

 (3)乘警请示列车长后移送案件错误。

  列车长非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移送案件需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乘警应当对该案审查后报请A市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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