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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刑事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案例解析

(2014-01-08 11:25:49)
标签:

杂谈

刑案辩护网案例:

    2009年8月吕某因故意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查获,吕某以负责侦查该案的某派出所所长曾某系受害人的姐夫为由,提出要求曾某回避,侦查人员要求申请回避必须吕某写出书面申请,后因吕某系文盲请他人代为书写了书面回避申请,侦查人员将吕某的书面申请交给县局刑侦大队,刑侦大队长认为曾某非被害人的嫡亲属,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吕某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刑侦大队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第四天作出同意曾某回避的决定并口头通知了吕某;曾某先前对该案进行了侦查,在公安机关未作出回避决定前,为避嫌主动停止了对该案的侦查,并决定将自己参加的侦查活动不进入诉讼程序。该案中公安机关处理的不当之处以及理由?

  (1)侦查人员要求是文盲的吕某申请回避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要求侦查人员回避,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因此吕某可以口头提出回避申请。

  (2)刑侦大队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错误。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的理由不正确,曾某系受害人的姐夫,可能对吕某的处理有影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局刑侦大队无权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3)公安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超期,复议决定口头通知吕某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刑侦大队无权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曾某自行决定停止对该案的侦查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6)曾某自行决定将自己参加的侦查活动收集的证据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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