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外国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中国警方有无管辖权,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标签: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杂谈 |
外国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中国警方有无管辖权
刑案辩护网: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2000年10月10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2000年10月12日到达广州。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身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骗至某饭店505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币2万元。10月13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无权管辖。
[刑案辩护网解析]
(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甲、乙二人为取得李某的财物,事先经过预谋,将李某骗至作案处。而后使用刀子、胶带等物将李某绑住,抢走李某的现金两万元。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2)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国警方有管辖权。本案涉及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要解决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专业才让生活更简单,刑案辩护网律师,让生活化繁为简!
更多关于刑事案件及相关事项可向刑案辩护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