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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案件辩护律师,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原则,刑事辩护律师

(2014-01-08 00:33:02)
标签:

律师

刑事案件辩护

杂谈


刑案案件辩护律师,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原则,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l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一、须运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l贝卡利亚说: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那怕是两种三段论的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1、三段论推理有三个步骤:

l第一是识别出一个大前提(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

l第二步是你应该用大前提表述一个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l第三部是得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l大前提是一项一般规则,它描述包括许多成员的一群人的情况,因而也就允许一种将该规则制定个体置于群体的结论。

l例如上例中推理的有效性在于,苏格拉底会死,是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中的定义之中了,第一个前提实际说的只是,这里有一个贴了标签的的箱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会,第二个前提告诉我们这个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有一个写的是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箱子时,我们知道他会死

2、三段论推理基本方法是:

l如果某个体本来就是某群体中的一员,如果该群体适用某一结论,则该个体适用该结论。

l三段论逻辑推理并不具有创设任何新知识的功能,推理本身对于推理的有效性(即结论的必然性)是没有问题的。
就法律推理而言,推理的有效性的关键是:一、识别一个权威的大前提,二、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三、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而就成文法的推理而言,大前提本来就是权威的,不需识别。只要能用大前提的语言表述一个小前提,则结论必然是有效的。

l然而能否用大前提的语言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恰恰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因为,规则并不能确定它们的适用范围,一个案件的事实并非事先就包装在规则的语言中,规则甚至不能包含其自身的适用标准

l例如,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但是,怎样的行为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该条并没有明确,须待法官的判断。因此,在任何案件中,法官肯定都需要首先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确定其内涵、外延(适用范围),然后才能判断出刑法规范是否能够包摄具体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3、总结

l以上关于三段论逻辑推理的研究表明,由于刑法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的特点,因而不经过解释,它就不可能成为三段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法官要将刑法规范适用与具体案件,必须首先结合具体案件对刑法规范进行适用解释。刑法适用解释是必然存在的。

法律规范边缘意义的分析适用

l台湾刑法学者蔡敦铭先生说: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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