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北京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2014-01-07 04: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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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辩护网保险诈骗罪案例:
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北京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宋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因肇事车辆脱保,周某先后至被告人宋某、李某暂住处,并商定以宋某个人经营的贸易公司购买保险的货车来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次日,李某应周某要求并在其授意下,以肇事驾驶员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称被撞行人徐某已被送至医院。
同年4月1日,宋某以其个人经营的贸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提供虚假户籍证明、用工证明。同年10月25日,保险公司向该宋某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保险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案发后,宋某、李某的家属退赃人民币95600元。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检研发[1998]第20号。)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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