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北京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2014-01-07 04:20:11)
标签:
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
刑案辩护网案例:张某、周某信用证诈骗案
200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周某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利用无法议付的信用证,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及文件,骗取被害公司给付的货物,共计价值4,100余万元,案发前已支付货款240余万元,尚余3,900余万元的货款未支付,案发后有四十余个货柜的货物已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共同使用伪造的提单等信用证附随单据及文件,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在为他人贴现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09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周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被告人周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北京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北京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信用证诈骗罪具体法律问题可向唐红新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