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融资方式
(2011-12-12 2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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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债券融资 发债融资对筹资企业的条件要求较高,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很难涉足。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和企业债券本身的一些缺陷,国内房地产企业大都不采用该种融资方式。
(九)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项目的承办人(即股东)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十二)融资租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自己选定或通过出租人选定房屋后,由出租人向房地产销售一方购买该房屋,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
开发商销售房地产回笼资金,这一阶段房地产企业面临贷款利息税升高,购房者拖欠款等风险。
不同开发项目金融创新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市场发育程度和投资者的信心程度。现有融资格局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包括银行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企业信誉等方面。
商业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铺、工业项目、停车场和仓库等。各方面特征与住宅有显著差异,经营模式是开发并持有,以出租获取回报为主,产权和现金流较稳定;融资规模大、时间长,因此,它对新融资渠道的需求更旺盛。
对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几乎所有的融资方式都可以选择,其中有几种融资方式(譬如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海外资金等)几乎成为他们的专利。
而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应积极采用开发商卖方信贷、联合开发、夹层融资、信托融资、工程转包融资、获得外单位投资等不被大型企业所垄断的方式进行融资。
中国·北京】【中国百强大律师】唐红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房地产与金融EMBA,合伙人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特约专家律师。
唐红新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与并购(PEMA)执业资格】等执业资格。
唐红新律师擅长处理资本市场及公司经营事务相关法律事宜,尤其对公司上市,公司投融资、金融、信托、基金、企业并购重组、国企改制、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PE),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较深的研究;对相关争议的解决、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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