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荒祸起散布谣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1-03-18 1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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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虚假恐怖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杂谈 |
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快速性、发散性的特点,虚假恐怖信息一旦在网上出现,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范围传播,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上网者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然而如果因为网络的相对自由而“信口开河”,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上应当受谴责的行为,更是一个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行为。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的唐红新律师做出如下解读:
如果是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后果,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