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我兄弟——哥们义气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11-03-22 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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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哥们义气司法机关 |
曾经多少次,为《水浒》、《三国》中的哥们义气、兄弟情义所折服,“该出手时就出手”,“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患难与共,同甘共苦”这些词语深深的镌刻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成为了中华男儿,上千年来,亘古不变的情愫。认为讲兄弟情义、哥们义气的人才是真正的男子汉,仗义才是男人的真性情。但是回到现实中来,当哥们义气与法律相碰撞,我们是否可以没有底线和原则的只为哥们义气行事呢?就让下面这个案例来告诉我们答案!
初次会见
介入这个案子是在侦查阶段,初次见到马力是在看守所,一个不到20岁的大男孩走进看守所会见室,坐到我的面前,脸庞清秀、俊朗略带稚气。见到律师他的神情中有几分快乐、几分急切、几分凝重。
他问的第一句话是:“我能判多少年?”
我说:“一般情况下判无期。”
无期徒刑对于一个不到20岁的花季少年来说太过沉重、太过漫长、太过残忍了。
他皱了皱眉接着问:“我的同案能判多少年?”
看得出来,马力很关心自己同案的命运。我说:“有期徒刑。”
他紧接着说:“他们当时把我的同案打的满身是血,脑后部、下嘴唇内侧,各缝三针。我回去看见他坐在地上,满身血,很生气,问他是怎么回事,他指了一下,我就朝那人追过去,追人时我拿出了刀,刺到那人小肚子、大腿。我当晚喝了酒。”
我问:“你在看守所住的怎么样?”
他说:“我在里面挺好的,我现在担心家里父母。”
说到这句话他终于挺不住了,流下了眼泪。
我安慰了他几句,第一次会见就这样结束了。
走出看守所,我的心情格外沉重,一个花季少年因为一时的酒后冲动、哥们义气,而酿成大祸。为此,他有可能要赔上自己的青春、自己的一生,这个教训太过昂贵了。
马力家可以说是一贫如洗,父母靠捡破烂为生,每月收入极其微薄,刚够维持一家三口在北京的生计。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文数字。但是为了儿子能够从轻判处,他们仍在积极的工作、东拼西借的筹措资金。真可谓可怜天下父母心!!!
辩护意见
案子起诉到法院已经是半年以后了,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马力,认为马力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我作为马力的辩护人,出具了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的案件起因是因为年轻人年轻气盛,酒后滋事引发的冲突,被告人马力主观恶性较小。
案发当晚,本案双方都喝多了,且双方都是20岁上下的年龄,血气方刚、争强好胜,在迪厅中强劲有力的迪曲以及酒精的作用下,人很容易产生激动、易怒的情绪及偏执的行为,导致双方都不能冷静的处理问题,因跳舞时相互的小碰撞产生冲突,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引发了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后在夜酷酒吧附近,导致矛盾的升级是由于刘海与杨峰、高小伟互殴,刘海被高小伟打伤头部,马力看到自己的同伴被打伤,出于哥们义气,而追赶高小伟至北京印刷学院东门附近,将其刺死。
案发后,离开案发现场,马力同样因为哥们义气,为刘海包扎伤口,商量如何自首,将刀保留,将来自首时交给公安机关。马力、刘海没有逃离北京,到公司只是为了打探消息,如果人死了就去自首。
被告人马力是在大量饮酒之后实施的伤害行为,在酒后实施的故意伤害与正常状态下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主观恶性上是有明显取别的。由于酒精的作用,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降低,伤害行为并非行为人在正常状态下的真实意愿,其主观恶性较小,主观可责性相对较低。马力当晚的行为与酒精作用有直接关系,其事后也非常后悔,在口供中也表示自己当晚由于大量饮酒而不能冷静处理问题,实施了伤害被害人高小伟的行为,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2、被害人的行为对于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的作用。
本案的被害人当晚也处于酒后状态,因此,在双方跳舞发生小碰撞时,没有清醒的判断和处理问题,反而与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马力互不相让,使得小碰撞变成了大动拳脚,冲突升级。
后在夜酷迪厅外,当双方再次相遇,双方都没有克制自己的情绪。马力询问周开健在迪厅是什么意思时,被害人高小伟先主动推搡马力,且对方三人对马力都有殴打行为。由于高小伟将刘海打伤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当晚,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能退一步,吃点亏,安抚一下对方的情绪,都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由于双方都喝了酒,面对矛盾双方各不相让的态度决定了事态的走向,因此,本案的发生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3、马力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中,马力不是一开始与对方三人打架时,就拿出刀扎人的,而是在他看到刘海被本案被害人高小伟打得满身是血坐在地上之后,因为气愤,才产生用刀教训被害人的故意。刘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表明,双方互殴给刘海造成头部血肿、头皮裂伤及下唇部粘膜裂伤。根据本案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刘海系被被害人高小伟殴打致伤。作为刘海的老乡、好朋友,见到其被打得浑身是血的惨状,愤怒是人之常情,且马力是一个十分看重友情、讲哥们义气的人,又处于义气用事的年纪,再加上酒精的作用,让其失去了自我控制。马力的陈述及行为表现清楚地反映出其是在看到刘海被打后血腥的一幕,受到强烈刺激,瞬间情绪失去控制,作出伤害的行为。在酿成大错后,马力非常后悔,并且经常自责,认为是由于自己的不冷静、一时冲动,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此外,在被抓获之前,马力已经准备自首。请法庭量刑时考虑马力的行为属于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给与从轻处罚。
4、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马力在作案后确实准备自首,且与刘海共同商量过如何自首,刘海2010年5月26日讯问笔录:“后来我俩就商量这事,我说如果有人死了,就去自首,刀也没让他扔,自首时好交给警察。”此外,马力一直保留本案凶器,留作自首时交给公安机关的行为也证明马力有准备自首的目的。因此,应将马力视为自动投案,且马力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5、具有立功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法庭调查查明,马力在公安机关抓获刘海时,提供了协助工作,带领侦查人员成功抓获同案犯刘海,并当场指认,其行为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
6、被告人马力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在北京参加3次无偿献血,这些事实说明马力是可以改造的,主观恶性不深,请法庭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7、对被害人家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给与赔偿。
据辩护人了解,在家里是独子,其父母只有马力这一个孩子,且马力的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父母在老家没有耕地,现在北京靠捡破烂维持生活。但是其父母在经济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借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为马力赎罪。希望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被告人马力年仅20岁,其人生旅途可以说刚刚启程,由于喝酒、冲动、意气用事铸成了大错,但是马力的主观恶性并非十恶不赦,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遵纪守法、奋发上进、孝敬父母的青年,还曾经三次参加无偿鲜血。面对这样一个年轻人,法庭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刑罚的意义应侧重于教育而非惩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马力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马力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律就是法律,再深的兄弟情也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理由。在此也告诫广大青少年,仗义要有限度,义气要有尺度,千万不能跨越法律这根底线,否则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注: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