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后,北京、河北、内蒙古包头等地将发生大地震的传言相继传播开来,在人群中造成极大的恐慌。近日,一条关于湖北河口市的地震谣言更是继山西大地震的谣言之后,再次令大批居民因恐慌而露宿街头,不敢回家。
地震传言频频爆出,除了近年来自然环境的确进入灾难高发期以外,更有一些人不懂法律,或者无视法律规定,肆无忌惮散布谣言的原因。其实,传播自然灾害的谣言,造成他人恐慌、社会混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上应当受谴责的行为,更是一个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行为。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的唐红新律师做出如下解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故意传播地震传言都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第二,根据主观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程度的不同,可能分别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而编造、故意散布地震谣言,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恐怖信息应该做广义的理解,法条上例举了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三个方面,但是并没有穷尽,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得到印证,该解释将编造或传播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恐怖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由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应理解为一切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财产惶恐不安并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
编造或传播编造的虚假地震信息,使公众产生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真实含义,应该按照该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传播指的是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而如果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传播的方式是单个传播还是当众向多人传播;是当面传播,还是以不当面的方式如将编造的恐怖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扩散等,都可成立本罪的传播行为。另外,要构成本罪,行为人所传播的信息必需是虚假的,传播真实的信息也不构成本罪。最后,构成本罪也必需是编造、故意传播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不构成本罪。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今年二月山西省散布地震谣言的五名散布者进行了刑事拘留;各地方对于当地的谣言散布者都采取了查处措施。因此,唐红新律师建议,对于不能辨别来源的地震信息,我们应慎重对待,以免在造成社会恐慌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