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迁”——披着“合法”外衣的暴行
(2009-08-14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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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非法拆迁”——披着“合法”外衣的暴行
《南方周末》8月13日一篇名为《六岁孩子眼中的惊魂拆迁》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暴力拆迁长久以来就是民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拆迁与补偿常常会引起一些行政纠纷,成为政府与人民矛盾的主要来源。有些不法分子更是假借征收之名满足自己的个人私利,侵害人民利益,损害政府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非法拆迁缘何屡禁不止,相关法律法规又有哪些漏洞,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拆迁问题有一些相关规定,如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条细化了不动产的类别,并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被征收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但该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共利益”该如何界定?这样一个宽泛的概念很有可能造成一些应用上的漏洞,很多投资项目都可以被解释为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公益。缺乏必要的标准和细化,法律条文很难真正起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其次,拆迁的具体行使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在实务中,暴力拆迁屡禁不止,如此行为无疑使政府形象在人民眼中一落千丈。更有不法分子借合法拆迁之名强占强拆房屋并拒绝给付房主适当的补偿款,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需要法律对此类行为严格规制、严厉处理。我国《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作出了具体规范,所谓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房屋的价值很高,基本上都可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强拆的暴力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情节严重。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很少有非法拆迁被定罪处罚的,个人不承担违法拆迁的任何责任,这就使法律缺少必要的威慑力,纵容这样的行为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有效渠道。
在一个非法拆迁的案件中,对立的双方往往是个人和政府部门、单位,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规范,个人就很难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处于绝对弱势。因此,我们有必要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司法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人民的个人财产安全得到更为全面、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