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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的法律思考

(2009-08-15 09:35:57)
标签:

开胸验肺

工伤鉴定

劳动纠纷

杂谈

“开胸验肺”的法律思考

张海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说过,我在用生命,换取自己微薄的权利。

如此交换,令人闻之心痛。依法维权,却要冒着生命危险。所求甚少,却要交付沉重代价。张海超的悲剧是个人的悲剧还是法律的悲剧,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我国劳动法在该案件中显示出了它的漏洞,工伤认定机构对工伤作出鉴定时需要工作单位给出证明,这几乎是在要求企业自证其罪。据《职业病的防治法》第42条规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必要条件。《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中也明确给出了劳动者需要提供的各种材料,其中一些,劳动者必须向单位要求取得或者单位主动提供。要求单位凭着良心做事,从某种意义上也造成了纵容单位不负责任的可能性。在工伤认定的案件中,劳动者是力量薄弱的个人,同时又对法律、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处于明显弱势。如果法律不对单位行为作出严格规范,很难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实际保护。近几年来,农民工维权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劳动纠纷案件更是聚集了各大媒体舆论的眼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势在必行,弱势群体的劳动状况必须得到改善。

在劳动者个人不能完成对相关证据的索取和收集时,法律应该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使其尽快得到证明材料。比如经过申请和审查,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劳动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借鉴行政法律法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以减轻劳动者的负担。在工伤鉴定所花费的费用问题上也应当有所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得到工伤鉴定的机会。此外,劳动者在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里所得到的诊断结果,也应可以作为工伤鉴定的依据,因为这些医院常常更中立,作出的判断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张海超背后还有大量情况类似的工友,可否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制度处理此类群体性案件,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张海超的事件使我们关注到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人“开胸验肺”我们才会将视线投向劳动法的法律漏洞?为什么有人作出牺牲我们才会想到采取一些“亡羊补牢”的手段?近来社会上频频发生的因为立法空白或者规范上的不完善引起的案件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当前的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修改和补充法律法规的活动确实应该加快步伐跟上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可能会造成一些潜在的隐患,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细致观察、及时调研、及时上报,把法律完善工作做在悲剧发生之前。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有一颗悲悯之心,随时关注社会上的动态,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没有人再用生命交换清白,没有人再用妥协应对强权,这样的社会,才是法律工作者努力索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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