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无辜丧命,凶手该获何刑?
(2009-08-12 09: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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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无辜丧命戒网训练故意伤害非法经营 |
少年无辜丧命,凶手该获何刑?
8月2日凌晨,被父母送到“南宁起航训练营”中戒网的邓森山因被教官禁闭、体罚而身亡,几名体罚教师在事出后被警方刑拘。花费7000元的高价将儿子送上“断头台”,邓森山的父母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惨剧发生。此案一经曝光便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各界人士纷纷发表了看法。心理学、教育学家对学校的体能训练改造方式提出了强烈质疑,而法学界则更关注此案的责任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毫无疑问,南宁起航拯救中心属于无照经营,其营业资历未受到任何机构考评认证,根本不具备办学资格。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规定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4项可以看做一个小“口袋”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被定为该罪:(1)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2)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3)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即数额较大或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南宁起航训练营没有法定办学资格,学校中的教师大都没有通过教学资格认证且学历较低,对学生收取较高学费牟取利润,最终造成一学员死亡、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法定的所有条件,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关于殴打学生致死致伤的四名“教师”,则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邓森山的死应当作为故意伤害的加重情节予以考虑。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案发后邓森山伤痕累累的身体和其他训练营营员的陈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所谓“戒网训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禁闭和体罚。四名“教师”在主观上有伤害邓森山身体以使其戒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该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依法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应当注意,四名“教师”有伤害的故意,所以认定其为过失杀人是不妥当的。
在对本案的责任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对惨剧的酿成做进一步的思考。如此资质的特训学校正常招生,甚至将广告打到了电视台,直到惨剧发生才被取缔。有关部门确实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并提高学校的准入资格考核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第二个,第三个“邓森山”,亡羊补牢,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