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点评·十一岁女孩躺人行道乘凉遭豪车碾压】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
(2016-08-02 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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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交通 |
分类: 以案说法 |
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节目录音稿
时间: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10:30
主持人:高婷
嘉宾: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 李伟民律师
高: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来收听今天的警法在线,我是高婷。今天咱们节目中要说到的这个事情呢,这两天也是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虽然是在外地,但是这件事确实是让我们北京的人非常的牵心。十一岁女孩躺人行道乘凉,遭豪车碾压。究竟谁的责任?今天我们节目现场请到的嘉宾是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李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高:我看到现在很多门户网站这些新闻,都有点击量、评论量、阅读量这些标注的。我刚才提到的十一岁女孩躺人行道乘凉,遭豪车碾压的新闻在二十五号登出之后,第二天的评论量就已经到六万多,现在的评论量已经在八万多了。那么这个事情是发生在七月二十四号的下午两点钟,因为天太热了,一个十一岁的小女孩摊了个凉席,就在高架桥下面的人行道上午休,来躲避烈日。不料,一辆崭新的豪车,拐弯儿经过这儿的时候没看到她,直接从她身上碾压过去了。十一岁的小女孩,我们管她叫小萌吧,当场就丧命了。这件事情发生在湖北武汉二环高架桥下,真的是非常悲叹哪!事发当天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楚天都市报》的记者也赶到了现场,那个时候肇事司机还有遇难的小萌都已经被带离了,地面上还有一条长长的血迹。
据小萌的爷爷和其他亲属介绍,说他们是安徽人,十一岁的小萌上小学四年级,放暑假,来到这个地方找打工的爷爷和父亲,平时呢,他们一家就住在自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上。昨天父女俩在桥下阴凉处铺上凉席午休,不料就发生了意外。也有目击者说,轿车的司机是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当时他返回现场的时候大吃一惊还自言自语,说这大马路上怎么就睡了有人呢?小萌爷爷说,民警赶到之后将肇事司机带走调查。而据附近的居民汤女士介绍说,出事儿的人行道上,经常有人在这儿席地而睡,也经常有人在这里违章停车,旁边的机动车道的两边也停满了车,司机的视线受到了阻挡,看不太清楚,因此,横穿桥下的时候都很容易发生意外。而现场围观群众彭先生说,我上次在这儿也差点儿出事,彭先生是大货司机,就租住在附近,就在前几天,七月十三号的凌晨四五点下了晚班之后,因为家里赶上停电太热了,就来躺在这个地方睡觉。早上七点多钟的时候,一辆奥迪轿车从发展大道拐上这里的人行道停车,结果车头撞到了他的颈部,幸亏是旁边有人提醒司机,这才躲过一劫。那么现在呢,小萌这个悲剧发生了,我们很多人都在说,到底是谁的责任?
我们也看到网易的新闻评论当中,网友们的意见是非常的不一致。有些就替这个司机喊冤,谁能想到大马路上大中午的有人躺地上睡觉,而那个小孩儿那么小,根本看不见,如果要是这个司机承担责任的话太冤了。也有一些人在说,这小孩的父母干什么去了,怎么能让孩子这样呢?特别的义愤填膺。但是,刨除情绪化的这种考虑,咱们回归法律的角度来说一说,也请李伟民律师跟大家分析一下,这件事情,这个交通事故,这个惨剧,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李: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侵权责任的一个规定,目前相应的法律规定也非常清楚,有《侵权责任法》、同时还有《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一些法律。那么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划定相关区域的时候要符合法律,同时要人性化。那么本案中,第一,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必要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曾经已经发生过相关的情况,那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设置一个必要的提示?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第二,做为家长,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应该承担更高的监护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对风险的认识是达不到一个要求的,那么监护人要承担一些民事上的责任;第三,就是本案中最重要的肇事司机,很多人替他喊冤,但是他从事驾驶机动车这样一个比较危险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怎样小心都不为过,那么他在一个非机动车区域停车的时候,他承担一个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在这个侵权行为当中,他可能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即要注意周围是否有行人或其他意外情况存在,这个区域能不能停车?能不能从这个地方经过?这都是有要求的。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范围内来看的话,道路的相关交通标志就是代表法律,比如说斑马线、人行横道的划分,还有就是一些没有设置机动车可以通过的区域,都是法律所禁止去的区域。那么若本案司机仍然去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那么他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李:比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对家属进行安抚的一些费用。
高:这些都是经济上的。
李:对,这些是民事责任,我们国家还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了死亡一人以上,在事件当中,司机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但是本案中没有看到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认定。
李:如果交警还没有进行责任认定,或者公安部门还没有进一步的行为,则有待时间查清进一步的案件事实后,动向才能更明显。
高:也就是说司机是有可能会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他肯定是需要承担的,至于比例部分则需要看在事故中他所承担的经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其实说到这个时事件中的小孩儿,最无辜了,放假期间来跑到一个并不熟悉的地方来找打工的爸爸和爷爷,而且是家里人带着他在那个地方乘凉,真的是觉得,这件事情事实上是由她承担了最悲惨的那份后果,因为她失去了生命。那么至于家长,确实有很多人冲家长“开火”,我们也可以理解,但是现在确实在我国法律中,家长的监护责任并没有细化到一个非常具体的地步。
李:对的,是这样。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个层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一些方式,法律规定还不是那么明显,不是很清楚;第二个层面,依据现有法律,家长其实已经承担了责任,比如说按法定标准,侵权责任人在承担赔偿金的时候,有过错一方会相应地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实他少拿赔偿金,已经是法律对他的一份惩罚,其实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
高:事实上丧女之痛对他们更是锥心之痛。
李:对,更大的打击。
高:可是有一些网友真的是不过瘾,不管他是有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还是纯粹从情绪上发泄,就觉得家长应该去死。当然了,这个说法是网友带着情绪的一种表达,可是如果从法律上讲,这个家长确实对这个十一岁的女孩要负起监护责任来,他们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除了民事责任,那么向您刚才说的肇事司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家长有没有可能在刑事部分也承担责任?虽然可能于情理上大家想不通,你已经没了女儿了,但这种问题还是存在的,也有网友问道。
李:对,目前在我们国家刑法里面没有规定这样的罪名,但是不排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亲属关系或者监护人的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之间存在这样一些法定义务,如果说义务没有尽到的话,是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从刑法上是可能的,因为在个别国家也是有的,由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造成被监护人的人身严重损坏,那么这种情况下必要时候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高:嗯,也非常感谢李伟民律师对这个事件的分析。不过在编辑这期节目的过程当中呢,我也做了下检索,因为印象当中呢,类似的事情,虽然不是说孩子被碾压了,但是属于汽车碾压行人致死的新闻,而且成为热点新闻的 ,在今年已经有不少了。往年的话,如果连起来看就更多。那么一小段片花广告后,我们请李律师再来给我们进行分析。
高: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刚才咱们说到的话题,就是在二十四号下午,武汉发生的一个惨剧,一个十一岁女孩躺在人行道上乘凉,中午的事儿,结果遭豪车碾压身亡。其实在编辑这期节目的过程当中呢,我就是大概的检索了一下,涉及到行人遭碾压的惨剧新闻就有好几条,而且都是网络点击量评论量非常高的热点新闻,今年就至少已经出了有三个类似的报道了,比如说“海南一女子离奇躺卧高速路遭碾压身亡,自担主责”,或者是说“行人横穿合安高速被撞,又遭多车碾压致死”,这两条新闻都在今年,一个是六月份新华网的报道,另外一个是四月份的报道,还有呢就是“老人误入高速,遭碾压身亡,管理中心被判赔四万元”,这是《信息时报》在今年二月份的一个报道。如果说,咱们刚刚说到的十一岁女孩在高架桥下的人行道上被碾压的惨剧,车子上了人行道,压死了乘凉午休的小女孩。那么刚才我们说到的这几起可都是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大家伙都知道这高速公路可不是给人走的,那是给车子,而且尤其是特别快速的车子通行的一个地方。但是在几起事故当中,尤其是刚才我们提到这些报道当中,死者家属索赔,那么违规进入高速不幸身亡的行人他们本人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除了他们本人呢,还有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儿?比如刚才提到了,这位老人误入高速遭碾压身亡,《信息时报》是这样报道的:“广东省当地的一个七旬多的刘阿婆,早晨起来去散步,不料误入高速公路,遭车辆碾压身亡,肇事车辆至今未侦破,而刘阿婆的丈夫张先生就把这段路的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应当负担七成以上的赔偿责任,那么目前当地法院是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这个中心应该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赔偿了四万多元”。所以说到这个里面的一些情况,可能有的人,尤其是开车的朋友,就会觉得不明白是为什么了。那么从法律上分析,尽管这一次承担责任的不是肇事司机,因为司机还没有找到,那高速公路的管理中心承担了责任,那是为什么呢?还是请咱们现场的嘉宾,伟博所的李伟民律师来跟大家说一说。
李:其实都是非常正确的,从立法的本意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既保护行人的利益,同时还保护了驾车者、包括相应的经营者的一些相应责任。那么说,对于在这个事件当中,道路交通的相关活动当中, 其实司机的责任,包括经营者的责任是更高的。比如说高速公路,它是个非常危险的行业,包括这样一个区域,要求是全程封闭的,那么当事人能误入的话,充分证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部门存在过错。那既然存在过错,那根据法律相应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对于司机来看的话,发生的事件当中,他也相应的有责任,就是发现有人即使违章,也不能出现撞了白撞这样的后果,仍然要承担部分的责任。这也是刚才前面一些网友所提到的,说司机非常冤枉,因为司机从正常驾驶这个角度来看的话是完全没有过错的,他也完全想不到,超出了司机正常的判断范围。
高:可是法律上赋予了他这样的责任。
李:对,但是法律上赋予这方面责任,它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人道主义考虑,因为行人毕竟生命的话健康是第一位的;其二就是提醒从事高度危险行业的时候一定要高度的注意义务,从这两个层面看,是这样的。所以说这可以回到最近刚刚发生的,就是类似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高:从评论上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人会觉得,有错那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嗯,这个说法明显是不对的,因为现在明显的一种导向就说,一旦发现野生动物园已经提示了,“不能下车,中途不能喂食,不能开车门”相应的一些行为。
高:有人认为这就是游客的自杀行为。
李:那么游客自动下了车,有人认为游客就应该自担风险,动物园管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错的。因为现在在《侵权责任法》里有一种非常难的法律关系,叫混合过错,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刚才第一个事件所发生的乘凉被车碾压致死,还有包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都是一个混合过错。
高:对,包括刚才咱们说到的行人闯入高速。
李:对,都是混合过错,这里面有多个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各方的行为。那么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行为发生的话,那么在法律里面应该相应地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是并不等于必然免除。那这样的话, 公众会有一个误解,你自行下车,自担风险,所以说死亡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其实这是道义上对她一个评价,但在法律上来看的话,园方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相应地应该减轻或者减少一些侵权责任。因为他们之间的过错,要依据比例,进行相应一个折抵,这样才是符合法律的要求。
高:那像这样的混合过错,就像刚才您提到的,是《侵权责任法》当中责任分担的一个原则。
李:对,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当中,根据理论产生的这样一个原则、制度。司法人员在个案之中,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条款在处理的时候他应该进行这样一个处理,因为法律只做概括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该相应地减少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至于减除多少,免除多少,就需要在实践当中结合个案、结合事实情况来看。比如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这个案件中来看,非常明显的第一个,在从事这种经营行为时它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业,那么它在法律上要承担一个比正常经营行为更高的一个注意义务,可以这样说,它承担的注意义务,远远要超过普通动物园的管理责任,即不能以普通动物园损害事件的侵权责任来和本事件划等号,它是一个高度危险行业,因此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其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经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即车站、码头、旅馆,包括提供经营行为这样一些公共场所,那么它就要保证前来的消费者、行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特别强调,消费者来接受服务,经营场所应该保证他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这是一个法定义务,应该承担更高责任。所以本案当中还多了一个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这与动物饲养人由于管理不当致害他人的这个民事责任明显不同。还有另外一个在实践当中也出现了,就是在消费当中存在格式合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就是经营者不得以单方的声明或店堂告示或者未和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的合同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对主要责任规定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属于无效,这是其一;其二在生活中,经营方做一些对人身方面免除责任的条款的话,也是无效,即平时所说的“生死条款”、“生死状”,“在本事件中发生人身损耗或者人身伤害的,一概不承担责任”,这是不可以的。
高:强行免除己方的义务,这个好像确实有点儿说不过去,不过这个可能和咱们说到的高速公路管理责任又不一样了。那个因为您刚才提到涉及《侵权责任法》和《消法》,它还是个安全保障义务,罚金义务。但是如果回到刚才咱们讲到的这个老人误入高速公路被碾压致死,那么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完完全全的基于《侵权责任法》当中,您刚才说到的混合过错这样一个原则。
李:对。
高:那如果说到咱们一开始,也是大家我看到的哈,网易的评论量昨天已经八万多,就是下女孩遭碾压这件事,大中午的,大热天的,家里面又不在当地,然后自己的小车里又热的要死,小面包车大家也能想象得到有多热,在那儿乘凉铺一个地席睡午觉,然后命就没了。这样的一个事件当中,其实刚才我们也介绍了,记者的一个简单的调查, 就发现了非常明显的隐患,当地居民都知道这个地方经常有人躺在地上席地而睡,而且这个地方经常有车辆违章停车,我们就想怎么就没人管呢?刚才我们说到的这个消息当中也是说到了,当地的这个交警大队也是说要通知通告城管,打算在这个车子能进入的地方,而不是说法律允许他进入的地方,安一些拦截的桩子,不知道这样一个隐患,会不会因为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而消除呢?如果真的没消除这样的隐患,那法律上又有什么样的说法呢?
李: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行为,能消除危害进一步发生,那么在这里面有新问题的发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包括交通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在某个区域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应该相应地在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有所作为,例如说进行必要的提示、加设护栏,或者加设一些其他的装置,还有在巡逻时,必要的时候予以一些提示,如果这些没做到的话,那么国家相应部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候可能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
高:好,非常感谢李伟民律师!其实我们今天节目当中提到的这些都是一些惨剧,这些惨剧的发生,无论我们后面如何来弥补,对于当事人本身,对于这些家庭本身,对于这些生命本身,已经不可能回到事件发生原来的样子了。我们唯有希望,发泄情绪可以理解,但是理性回归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以后悲剧性事件的发生,希望能够以史为鉴!好,今天的节目就是这样,我是高婷,明天我们同一时间,再会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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