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大学生为救落水儿童溺亡”的新闻冲击了不少人的眼球,人们为大学生的见义勇为点赞,为其溺亡惋惜。然而就在事情发生之后不久,关于此事的另一个版本引发关注:有媒体报道,当地警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孟瑞鹏不是救人溺亡,而是不慎落水。对此,孟瑞鹏的亲属和同学声称“不求回报,只要公道”;落水儿童则称,当天是三个人一同落水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这里又到底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在今天节目的开始为您介绍。
2月26日下午,在濮阳清丰县韩村乡西赵楼村一处人工湖里,有人溺亡。死者名叫孟瑞鹏,家住清丰县韩村乡孟焦夫村,今年24岁,是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教学院一名大三学生。
年轻的生命因何逝去?据报道,当天下午,两名儿童在该人工湖边玩耍,不慎落水。正在附近游玩的孟瑞鹏看到后,脱下衣服跳入水中。最终孩子获救,他却再也没能上来。孟瑞鹏是家中独子,周围邻居称,他从小就十分懂事。据了解,他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学校的先进分子,还被评为优秀团干部。
正当全国媒体和网友为孟瑞鹏的见义勇为点赞时,此事却有了另一个版本。有媒体报道,清丰县韩村乡派出所一民警称,没有证据证明孟瑞鹏是因救人牺牲。两名儿童在接受采访时也说,三人是一同掉下水的。孟瑞鹏的堂姐孟雪发表微博称,两名儿童的家长不顾施救者的生死,决然离去!而后怕承担责任,一直躲避不语,拒不承认孩子被救事实!目前,孟瑞鹏的亲属和校友声称,“不求回报,只要公道”。“救人事件”峰回路转,再次引发网友热议。
24岁的大学生孟瑞鹏已然离去,留给亲人朋友无尽的伤痛。但关于他是因为见义勇为落水,还是自己失足落水的争议却愈演愈烈。其实,从事件一发生,孟瑞鹏的亲友和落水儿童对事件的描述便各执一词。
孟瑞鹏的亲属坚持认为,孟瑞鹏是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孟瑞鹏的女朋友仍沉浸在失去恋人的悲痛中,记者多次联系,她才终于接听电话。她说,事发当天,孟瑞鹏去家中找她,其间他一个人去了离家50米远的湖边。不久,她就接到自称是韩村乡民警打来的电话,“你是孟瑞鹏什么人?赶紧来湖边看看。”当她赶到时,只见孟瑞鹏的手机、衣物在湖边亭子的长凳上放着,人仍沉在水里未打捞上来。“我去时,没有见那两个孩子和家长。”不仅孟瑞鹏的女朋友质疑,孟雪和网友也有疑问:“如果他是不慎落水,怎么来得及把手机和衣服放在长凳上?”
关于孟瑞鹏的落水,据报道,两名儿童的家长认为,孩子不是孟瑞鹏所救,他也不是见义勇为的英雄。其中一名落水儿童说:“有一个男的过来了,他拿着手机不知道在干什么,他用脚往后一跺,那个栏杆掉下去了,然后我们三个都掉下去了。”现场一名知情人士称,他曾听其中一名落水儿童的家长说:如果不是孟瑞鹏用脚蹬栏杆,自己的孩子也不会掉下去。
对于孟瑞鹏的衣服、手机为什么都在岸上,一知情人士说,一名落水儿童的家长解释,这是因为当天气温不低,孟瑞鹏在亭子内玩耍,嫌热脱掉放在长凳上的。
有网友提出“疑点”:有目击者看见孟瑞鹏的外套、手机、钱包都放在湖边亭子下的长凳上,如果他是自己落水,为何会把外套、手机、钱包放在岸上?也有网友分析:两个落水儿童分别是4岁和7岁,不太可能受外界干扰,证言可信度较高。
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2月28日,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韩自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孟瑞鹏)后背靠着栏杆,用力过大,栏杆一下子开口了,两个孩子也在边上,三个人一起落水了。”他说,因该事件影响较大,会通过清丰县县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
3月2日凌晨零点45分,濮阳警方公布,经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孟瑞鹏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落水儿童母亲接受采访时承认,害怕担责任,教小孩说了谎话。当时,她带了三个孩子去人工湖旁玩,因为护栏松动,两个孩子落水呼救,附近的孟瑞鹏听到呼救跑过来跳水救人。
主持人:在这样的一个事件中,受益人自己承担责任,说了谎话。被救助者真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李伟民:这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已经是一个共识了。在法律上或双方没有明确义务时,求助者冒着危险去求他人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孟瑞鹏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制止不法行为,防止危险的发生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23条书的很清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孟瑞鹏可以要求受益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另外,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是很清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时候要求收益人在适当的范围内。
主持人:什么是适当的范围呢?
李伟民:这要取决于他的获益有多大,损失有多大,或者免受的损失有多大。现实生活中,应该在一定得范围内给予补偿,至于怎么补偿,国家法律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
主持人:那么多少又是相应的补偿呢?
李伟民:这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原则上,不鼓励以牺牲一个人的你生命换取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的见义勇为,因为生命是无价的。求助的人,也要注意的危险,保护好自己的生命。不能按一个人的死亡赔偿金来赔偿,在受益人收益的范围内,可以协商达成一个范围。
主持人:有无必要来确定一个标准?
李伟民:这在社会上是有一定的呼声。至于什么标准,怎么确定,我们法律尚未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解释,牺牲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得到完全的补偿,这就会使社会就会丧失信心。依据法定程序,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一定得补偿,是我国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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