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5年2月10日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故事广播《今晚拍案》栏目,与主持人一道评析“赵志宏”案。
旁白:2015年2月9日9时30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
受到社会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的呼和浩特“四﹒九”杨某某被害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对赵志红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持人:抱着所谓必死心态的赵志红,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心态也有了一些变化,其认为自己是立功,并产生了求生的幻想。根据相关描述,赵志红的确供述了公安机关掌握到的事实,其有坦白的情节,而且认罪态度不错,但没有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措施,这是为什么呢?
李伟民:本案赵志红存在有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行为,坦白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罪行。本案中赵志红有两个行为都存在。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自首情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有在由重大立功的情况下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持人:赵志红案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是因为之前作出的呼格案。半年前,内蒙古高院就已经作出判决认为呼格不是真凶。但是我们都知道的是,这个案件已经过去19年了,19年前的相关证据,已经很难再去寻找的到了。因此检察院提交的证据需要完备到一种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呢?
李伟民:我国刑法规定认定犯罪的三个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标准是很高。检查院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证据。第一,口供,赵志红被羁押后长时间的十分稳定的供述可以使该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第二,从现场情况来看,赵志红的相关供述与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也是互相吻合的。第三,证人证言。第四,通过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倒推呼格没有犯罪行为。
主持人:我们假设,在昨天的宣判中,万一法院并不认为赵志红是案件的真凶,相关机关是否还要继续侦查下去?
李伟民:案件没有结论的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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