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北京广播电台的邀请,于2015年2月17日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与主持人一道评析,揭露京A牌照的神秘面纱。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涉嫌受贿一案,已于2015年2月6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宋建国涉案金额高达2300多万,涉嫌受贿事项均与其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期间为谭峰等相关个人和单位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及其他请托事项有关。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的另一则案件信息显示:谭峰涉嫌行贿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主持人:宋建国涉及的罪名是受贿罪,金额是2300万,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什么呢?
李伟民:
2300多万在我国刑法的规定表追是数额巨大,但在公众生活中则见怪不怪,因为基本上较高级别的官员一般是过千万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贿赂性犯罪的危害是巨大的,这是一个复合型的犯罪,因为受贿罪同时也会侵犯到国家的公共财产。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立案的金额是非常低的,总共分为三个档,5千元,5万元和10万元,其中10万元就可以到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随着社会公众对该种犯罪认知上的变化,如果某个岗位有特殊性,其不应该与数额完全的挂钩。在另一期节目中,我也谈到刑法修改的动向是取消数额的限制,即将三个档次的限制将其删除,《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其纳入其中,且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也有呼声。同时,随着物价的上涨,物价水平会有变化的,随着职位和时间的不同,都会导致受贿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因此,如果低于5千元,也是可以定罪量刑的,今后的立法趋势是将受贿罪的三个量刑情节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形,同时会着重考虑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程度,我们在生活中出项大量的现象,即在重要职位上的人,数额很少,可能判死刑,但有的贪污上亿,也仅是十九年,这是很不合理的。
主持人:另外,对行贿怎么打击呢?向他行贿的谭峰也被公诉了。
李伟民:这个问题下一步也会进行改革,有受贿必有行贿,两者是对合关系,将其两者进行区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早期,我们需要从行贿的人中突破,请他们积极的站出来指认犯罪,法律也要给他一个鼓励。因此,行贿的人,在被追诉之前供述行贿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很多行贿的人,即使出现在之前公布的清单上,最后也没有被处理。与此同时,在刑事程序中,行贿的人一般会起到一个证人的作用,会有一些重大立功的表现。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有许多行贿人逍遥法外。我们的法律也要改变这种情况,目的是两种行为都成为打击目标,不能使受贿的人得到利益,还逍遥法外。
主持人:宋建国涉嫌犯罪主要的情节是为公司和个人办理京A号机动车牌,京A拍照的车牌又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李伟民:这是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有很多特权车,在管理的初期,会安排给相关国家管理部门,这些公务车辆在遇有轻微违章或其他细节问题上的时候,在处理方法上会有不同。其实我们现在也在改变,对公务车是一个限制,对特权车也是一个限制。回归原始,让官员和普通公众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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