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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养流浪猫爱心喂养饲养人管理人爱心喂养被判赔 |
分类: 以案说法 |
北京的乔女士对自己小区的流浪猫进行了喂养,一日,同一小区的肖女士在遛狗过程中,自己的宠物狗遭遇流浪猫,两个动物相互打架,肖女士为了保护宠物狗受伤,自己被流浪猫抓伤。
肖女士一纸诉讼把乔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乔女士赔偿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
乔女士不服丰台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救助流浪猫本身就是一种公益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肯定,不是罪责。”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女士的诉求。
该案于2012年11月1日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来一个小小的“猫狗斗,偶然伤人”的案件,却引来社会激烈争论,有人认为乔女士应该担责,乔女士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对动物造成他人的伤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还有人人认为,乔女士非常的冤枉,乔女士喂养流浪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不应该承担责任。有网友调侃称,如果这样的判决成立的话,将是更大的灾难,比如说对路边的乞丐进行施舍,难道还要对乞丐伤人承担责任吗?
我在节目中的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另外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乔女士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乔女士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乔女士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乔女士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所以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个意见是,肖女士的人身损害并不是没有人来赔,根据本案的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肖女士是在自己的小区里被“流浪猫”致害,根据肖女士和小区物业的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应该负有消除小区里的安全隐患的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对可能伤人的流浪宠物进行处理,防止伤人,如果不履行相关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乍看事小,但是在法律层面,则具有讨论的重大意义。
第一、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在生活中频发,受害人利益常常难保护,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严格规制,现在有法可依。
第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原则是原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乔女士不是动物的饲养人,也不是动物的管理人,案件的证据只能证明乔女士是出于爱心偶尔喂养流浪的猫,并没有进行管理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所以不应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