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务员体检涉嫌侵害隐私权
11月24日、25日,备受瞩目的“国考”——公务员考试落下帷幕。据统计,本次招录共有14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加,计划招录2万余人,超150万人报名,考录比例约为53:1。竞争如此激烈,当之无愧为“国考”。
“国考”近年来频受质疑,“国考”的“公正性问题”、“社会价值观问题”、“公平性问题”、“科学性问题”、“歧视性问题”等一直非常突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把公务员考试作为就业的首选,作为可以改变前途和命运的“最佳途径”。可以肯定,作为统一性的考试,有其合理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公平,相对合理。但是,就业者对“国考”的“痴迷”和“盲从”,过分热衷,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很多问题,说明我们的经济结构存在严重问题,说明大学生就业的环境依然非常严峻,说明我们的教育改革是失败的,培养的人才无法被社会有效接纳。
当前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我们社会确实需要大量具备专业技能的高端人才;另一方面,高端人才对社会缺乏信心,热衷于“旱涝保收”的稳定职业,不愿意投身到社会需要的地方去。充分说明,广大面临就业的知识分子对我们的社会缺乏信心,对我们的经济环境表示担忧,我们的经济环境没能创造更好的环境和优势,接纳更多优秀的人才。
近日关于“女性公务员体检”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11月26日上午,湖北武汉10余名大学生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前玩起了“行为艺术”,抗议现行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众再次质疑,“体检”对于公务员这个职业,到底有无必要?又有何影响?
我认为,公众的质疑不无道理。2005年国家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至今仍然有效,其附属的体检表上关于妇科检查的部分被分为“已婚女性”“未婚女性”两栏。手册中对“妇科检查”的部分可谓是“非常苛刻”,详细描述了女性生殖器官部位的检查内容和操作方法。实践中,女性受检者已经是苦不堪言,社会质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认为这种针对女性过于严厉的“体检”,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有违我国法律、法规,涉嫌侵害女性个人隐私。
“妇科体检”有违男女平等就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法律之外,不得另设门槛,擅自提高女性就业的门槛。《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属于在法律之外,给女性设计了更多、更为严厉的体检条件,变相提高了女性的就业门槛。违反了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
“妇科体检”根本没有必要,法律也不允许。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句话告诉我们,个别特殊的岗位,可以对性别有所要求,一般的公务员职位对性别都要淡化,“生殖系统”的体检更应该淡化。况且“生殖系统”的健康情况跟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对工作没有丝毫影响,女性“生殖系统”的健康问题更应该与工作无关,只与自己的“私生活”有关。
即使检出有传染病,有妇科病,用人单位也不得拒录,体检已无意义。专门针对女性的“妇科检查”,为法律所不允许,是用人单位人为设置的门槛,应该属于无效。“乙肝”、“艾滋病”、“梅毒”、“身高”都不得作为拒绝录用公务员的条件,针对女性的特殊体检,更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
“妇科体检”涉嫌侵害受检女性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生育状况、月经史、生殖系统疾病史,特殊体征等这些属于极为私密的个人信息,从尊重妇女隐私和保护妇女权益考虑,这些信息应该特殊保护,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有违妇女意志去知悉、收集这些信息,是违法的。
作为公务员招录单位,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超出工作职责的范围去通过身体检查,变相强制获取与工作无关,但却属于妇女个人隐私的信息,明显涉嫌侵犯受检妇女的“隐私权”。
随着社会发展,法治观念的增强,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对职工录用的限制应该越来越小,用人单位稍不留神则会违法。由于“艾滋病”、“梅毒”、“乙肝”、“身高”等原因,受聘者被单位拒录,受害者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例,我国已经发生多起,基本上是受聘者胜诉。因此,2005年国家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已经明显不合时宜,有违法律精神,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涉嫌侵害妇女隐私,“妇科体检”没有存在的必要。呼吁尽快废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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