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分析
(2012-10-21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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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涨价拒载侵害侵害消费者权益景区 |
分类: 以案说法 |
旅游者也是消费者,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十一黄金周大面积爆发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有必要进行法律分析。
出租车随意涨价和拒载
据《东方早报》报道,“北京7.21暴雨”事件引发了出租车加价是否合理的争论。2012年7月21日,北京遭遇特大暴雨,有乘客因大雨滞留机场,部分出租车借机涨价,平日100元的车程,司机雨中叫价400元。关于出租车司机暴雨中涨价是否正当,有观点认为,这符合市场规律,是根据供求关系做出的;更多的人认为,暴雨中的出租车市场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乘客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据华龙网-重庆商报报道,2012年4月6日22时许,出租车司机罗某在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骑龙火锅店门前等红绿灯时,因拒载被梁某打伤,车顶灯也被对方损坏。罗某将梁某告到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因罗某拒载本身存在过错,所以自己也被判担责20%。
2012年黄金周期间,全国很多地方也发生了出租车涨价、拒载的情况。10月5日,北京市交通委表示,10月6日、7日是黄金周返程高峰日,市交通执法总队将重点检查出租车拒载、议价、多收费等恶性违章行为。
景区门票涨价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12年中秋、国庆双节前有关部门曾陆续公布多家景区门票价格下降名单,但现实情况是,热门景区不但降价不给力,反而出现黄金周习惯性的“报复性涨价”现象,景区周边酒店价格更是疯涨的离谱。一线景区门票涨价趋势明显,如实行一票制的井冈山景区日前宣布涨价,门票由原130元/人次调整为160元/人次。
游客被打
据中广网10月3日报道称,2012年10月2日,由于游客数量激增,超过华山缆车运送能力,造成大量游客一度滞留山顶,甚至出现“游客互殴”的恶性事件。
酒店、餐饮涨价
据搜狐网报道,黄金周期间酒店价格暴涨,以2012年十一黄金周热门旅游地厦门鼓浪屿上的酒店为例,吴家园宾馆的标准双床房平日价格是340元/间夜,进入了黄金周,其价格就上涨到440元/间夜,上涨近30%。颇受追捧的丽江,当地的四福雅舍精品客栈平日的特价房型280元/间夜,黄金周期间则涨至480元/间夜,上涨幅度高达70%。
律师点评:
一、出租车不得随意涨价
关于出租车不得随意涨价的问题,笔者在自己的博客中曾做出过评论,出租车随意涨价违反了我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理由如下:
(一)出租车随意涨价违反了《价格法》
出租车是公共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公共旅客运输属于公用事业的一部分。根据《价格法》第18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第4项为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出租汽车作为公共事业的重要形式,应当根据国家的指导价或定价进行运作,当前各地区的出租车实行的都是统一管理,明码标价。
(二)出租车市场不适用市场经济的“随行就市”原则
政府有关部门一直积极打击“黑车”,保障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出租车市场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在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公共职能。那么,出租车不能根据短期内需求的变化来调整出租车价格,暴雨、暴雪、节假日等因素造成的需求变化不能成为出租车擅自涨价的借口。
(三)出租车随意涨价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在上述事件中,出租车趁暴雨时机,将平日100元的车程,叫价到400元,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导致乘客支付的乘车费用与出租车提供的服务完全不对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因此,出租车随意涨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统一管理、明码标价的规定,还导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出租车不得拒载
出租车拒载也是近年来讨论较多的问题,近来有更加严重的趋势。
(一)出租车拒载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
由于出租车的公用事业性质,法律赋予其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应当除以罚款。因此,出租车拒载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
(二)出租车拒载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具有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由于出租车的经营不是市场化的,消费者在选择搭乘出租车时,出租车就有运载的义务。出租车拒载,导致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法行使。因此,出租车司机拒载完全是违法的,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景区不得随意涨价
(一)景区门票随意涨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07年国家发改委曾下发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相关办法,要求景区门票价格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每次涨幅上限为15%~3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当前情况下,很多景区随意涨价,消费者无法提前获知景区涨价的情况,到达景区之后,才得知票价上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景区门票随意涨价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四、游客被打,景区有责。
(一)景区不限制游客数量,造成人员伤亡,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进入景区之后,享有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景区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景区毫无限制地允许超过接待能力的游客进入景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今年的黄金周华山景区甚至出现了游客滞留及游客被打的恶性事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至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是另外的法律关系。
(二)景区疏于管理,应该承担责任。
关于景区人满为患的情况,应如何解决?有一点可以明确,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得拒绝与消费者缔约,这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要求。即便如此,景区出于消费者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考虑,一段时间内不再出售景区门票,不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人身安全的法益要高于强制缔约,景区出于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考虑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可以拒绝消费者进入景区。虽然有消费者提出“我们好不容易来一趟,还不让进去”的抱怨,但是,景区不能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不顾,随意放行。
很多景区在黄金周人满为患,管理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的疏导,旅客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关部门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没有充分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没有考虑旅客合法权利的保障。依法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五、酒店、餐饮涨价违法。
(一)、酒店、餐饮涨价违反《价格法》
《价格法》14条第7款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酒店、饭店在黄金周涨价,不仅违反《价格法》14条规定。
(二)酒店、餐饮涨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酒店、餐饮涨价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公平交易权的解释,消费者有权接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而消费者在黄金周旅游的过程中,由于景区周围酒店、饭店及一些用品店大规模大幅度涨价的问题,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无法选择,也无力与经营者协商价格合理的交易条件。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积极行使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出示产品说明文件、原产地证明、检测证明、报关证明、出关证明、价格构成等相关资料。消费者在搭乘出租车、到景区游玩、到饭店用餐或是入住酒店时,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说明收费价格的构成。
第二,保留有效证据。消费者应当树立权利意识,在搭乘出租车、景区游玩或是到饭店吃饭、入住酒店时,要积极主动索要并保留购货凭证、付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纠纷发生之初,要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录音、发票、购物凭证、第三方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第三,积极维权。当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发生纠纷、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消费者要积极维权。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障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旅游管理服务部门、公安机关、税收机关等政府机构选择投诉。必要时要保留证据,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国家相关部门应推动服务提供者改善服务。如果同一行业类似事件高发,国家相关部门就应关注这个行业,制定规范要求来督促行业发展,这对消费者也将起到保护作用。
第五,我国有相关的行业自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呼吁制定行业规范的合同文本,指导意见并及时发布,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