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扩大到同性之间是进步
(2012-09-18 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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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同性法案同性强奸性别歧视违背意志 |
分类: 学术前沿 |
据香港大公报消息,偷拍裙底成风,惟现行没有针对性法例检控,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提出八大建议,包括将偷拍裙底、公众地方露体行为纳入性侵犯罪,取代现有的猥亵侵犯罪行,将来可在《性罪行名册》查阅;并建议强奸罪无分性别,受害者可以是男或女性。性行为过程中一方若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或停止行为,若遭拒绝,日后同样列作强奸罪。
当我们还在讨论“戴套算不算强奸”?香港已经规定,“让戴套不戴算强奸”,若受害人同意被告在使用安全套下发生性行为,但被告没有使用;或受害人中途要求停止性行为,但被告没有理会,日后建议视作强奸罪。当我们还在讨论“13岁少男被性服务”如何定罪?是构成“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奸罪”?定罪遭遇尴尬,再一次拷问了我国《刑法》罪名。香港已经把强奸罪的受害人扩展到任何未成年、成年、而且不论性别。再行审视我国《刑法》强奸罪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样的规定显得多么的过时和苍白。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传统认为,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事情,婚姻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繁衍后代,传宗接代,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主要内容。但是现在情况变了,同性婚姻已经大量出现,婚姻不再以生育、性生活为独特目的,性生活可以在同性间完成。尽管有些人对同性婚姻持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看见没看见,同性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现在美国已经5个州2个区通过了“同性法案”,同性问题早已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成为了法律问题。很多国家已经通过“同性法案,”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不可能包括任何社会现象,但是我们不能消灭一些行为,我们只能积极应对,及早的修改法律,以对新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规则,这是明智之举和必然选择。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强奸男性已经时有发生,男性强奸男性已经多发,女性借助器具、外力强奸女性不再是奇闻。社会变了,出现了新的情况,我们法律如果墨守陈规,不作及时改变,影响的是社会秩序,遭殃的是相关受害人,当出现了一些极端事件时,我们无法可依,爱莫能助。
为了做到对男女的平等保护,反对性别歧视,同时对新的社会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我们的法律应该有所作为。性自由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身权内容,每一个人有权决定与谁发生性行为,有权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从事性行为,有权决定不和别人发生性行为,这是至高无上的权利。违背任何一方意志,强行和对方发生性行为,就是对“性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就是属于“强奸罪”,况且属于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