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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情故事》为何产生诉讼纠纷?

(2012-07-27 20:52:54)
标签:

北京爱情故事

编剧

李亚玲

陈思成

版权纠纷

著作权法

李伟民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

                 《北京爱情故事》诉讼版(第三季)

               《北京爱情故事》为何产生诉讼纠纷?

    随着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热播,陈思成名利多收,集导演、编剧、演员于一身,还因为“北爱”获得了“最佳原创编剧奖”,可谓达到事业的巅峰时刻,同时也收获了爱情,算是“大红大紫”,“鸿运当头”。这个时候,他遇到好事,是家喻户晓,遇到丑事,也可能臭名远扬,反正一个字“火”。

    随着“北爱”版权纠纷进入诉讼的时间表倒计时,相关证据的固定,相关事实也变得非常清楚和明朗。我们来看看一场诉讼是怎么产生的,究竟谁是《北京爱情故事》诉讼版的导演?谁是主角?我想在这里,客观的对公众一个交待。

    该案有很多的质疑,我在此一一提出来,以起“抛砖引玉”之作用,便于大家更轻松的了解这场诉讼的进展和内幕。

    质疑一: “北爱”两个编剧间为什么没有合同?             

    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领域的问题,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双方合作“口说无凭”,那么一般要“立字为据”,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合同是和一切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的转让、使用、出让、抵押等法律文书。知识产权合同是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口头合同”,“君子协定”是不能适用的,知识产权合同要以书面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体现。

    大家从“北爱”的片头看到编剧是两个自然人,陈思成,李亚玲,但这两个人之间没有关于共同创作《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书面合同,没有对创作的作品所占比例及获得报酬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北爱”剧本的使用、许可、转让等细节进行约定。

    没有约定,就依法定,那么“北爱”两个编剧对合作作品“北爱”剧本是“共同共有”关系,该剧本所取得收益双方各占50%。

    只因为没有关于共同创作的书面合同,这是造成《北京爱情故事》发生诉讼纠纷的第一个原因。在此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对于版权领域的合作,合同一定要先行,防止日后产生法律纠纷。

    质疑二:制片人与编剧李亚玲之间为什么没有合同?

    《北京爱情故事》播出以来,我们从片头上看到了编剧李亚玲的署名。让人难以相信的事实是,至今,制片人与“北爱”编剧李亚玲之间没有版权许可使用的合同书。作为陈思成、李亚玲之间没有版权合同,还可以让人理解,但是作为制片人一般是专业的影视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同时还具有丰富的关于影视业规范运作的经验,同时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查。当看到作品是合作作品,多个作者,多个权利人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的对待,并且要和权利人签订书面的法律文件,这是影视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

    我们遗憾的看到,制片人和编剧李亚玲之间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李亚玲签字确认的任何文件。

    或许公众在7月16日,陈思成和律师的“媒体见面会”上,看到了陈思成律师出具的一份陈思成和制片人所签的“版权合同”,但是李亚玲没有这份合同,也不知道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

制片人也没有给李亚玲付过报酬,李亚玲是多次向陈思成追要,才获得58.5万元的补偿。

    多多疑点,当制片人发现《北京爱情故事》剧本是两个作者的合作作品时,充分证明陈思成一直把合作作品当成自己的单独作品,况且一直单独和他人合作。制片人为什么不和李亚玲对“北爱”版权使用条件进行商谈?制片人为什么不找李亚玲确认制片人和陈思成之间所签版权合同?制片人,为什么不直接把版权使用费的50%付给李亚玲?这些问题,有违常理。

    制片人在《北京爱情故事》中与编剧的不规范合作,这是导致“北爱”版权诉讼纠纷的第二个原因。

    质疑三:共同荣誉为什么不能共享?

    陈思成和李亚玲共同创作完成《北京爱情故事》剧本,这是客观事实,那么说关于编剧的荣誉和收益,应该归于双方。遗憾的是,在2012年3月举行的,“2012乐视影视盛典”,在颁奖时,只有陈思成被评为“最佳原创编剧奖”,况且只有陈思成一人登台领奖。为什么没有人通知共同编剧李亚玲?为什么把共同作品的荣誉授予一人?

    当李亚玲看到陈思成拿着属于他俩共同创作的作品去领奖并获得殊荣,而自己竟然还不知情,作为一个正常人,李亚玲怎么会淡定?所以李在网上发布一些自己对陈思成不满的意见和指责,实属人之常情。

     以共同共有的作品,取得利益,荣誉都应该归共有人共享,为什么只有一人享有共有作品的荣誉?共同荣誉为何不能共享?这是导致“北爱”版权诉讼纠纷的第三个原因。

   疑四: 误解言论,为何不作合理解释?

    正如前面所述,正因为李、陈之间没有书面的版权合同,对作品的使用及利益分配没有约定,日后难免会产生争议,李亚玲通过微博、博客向陈思成追要补偿,强调自己是“北爱”的编剧之一,并且对利益的多少存在看法,这都属于人之常情。

    事件还在升级,2012年7月5日,陈思成公开对外宣称,说要把《北京爱情故事》拍成电影,这下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公众都提出了质疑,电影版《北京爱情故事》与电视版是否有关联?是不是有人故意利用电视剧“北爱”的影响来造势、扩大影响、为自己利益所用?作为《北京爱情故事》的编剧之一李亚玲,当然有权对陈思成提出质疑,把“北爱”改编成电影,是否有李的同意和授权?“北爱”电视版和电影版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李亚玲同时向社会发出声明,称自己是“北爱”的编剧之一,如果其他合作方要用“北爱”剧本,应该取得本人同意和授权。李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同时符合人之常情。如果真要把《北京爱情故事》拍成电影,当然应该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授权,如果电视版和电影版只是名字一样,陈思成也应该向社会作出公开说明,不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陈思成的说法让公众产生了误解,让李亚玲产生了质疑,对李亚玲的质疑,陈思成应该予以有理、有据、有节的解释,同时也应该向公众作出说明,消除误解。误解言论,未合理解释,这是导致“北爱”版权诉讼纠纷的第四点原因。

   质疑五:法律意见须谨慎,为何把媒体见面会当司法审判?

   上面提到,对李亚玲的合理质疑,陈思成应该予以有理、有据、有节的予以解释和说明,这是陈思成应该做的。

    针对李亚玲的质疑,7月16日,陈思成携律师举行了一个大规模的“媒体见面会”,不是针对李亚玲的质疑进行友好回应,而是提出了“北爱”是陈思成自己所“创意”、所“构思”的言论。众多媒体对见面会的情形进行了报道。这个“媒体见面会”,使得“北爱”版权诉讼纠纷,再一次升温。

    我们来看看“7.16媒体见面会”的具体情形,来看看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著作权法》理论的说法。

    陈思成和律师表示:“原始人物构架,故事梗概属于陈思成,大纲与故事在创作后已经形成,著作权属于作者,李亚玲基于原始授权,版权登记不是著作权。” 同时他们认为:“现有电视剧作品的剧名、主要人物、故事架构均由陈思成独立完成。”

    王军律师则说“李亚玲本人并不实际享有剧本版权,她此前的严正声明和律师声明也就失去了权利基础,反倒有侵犯投资方版权之嫌。”

    王军律师还称,经过自己认真比对陈思成、李亚玲的剧本,发现“北爱”剧本大部分为陈所写。

    在这个媒体见面会的语境下,有多家有媒体错误报道,“李亚玲涉嫌侵犯制片人的著作权。”这就是一种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李亚玲的感情。

    媒体见面会和“法律意见书”的观点和内容,是经不起质疑和推敲的。第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创意、人物、名称、构思等内容,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这是基本的著作权法理论。称陈思成因独立创意、构思而片面认为自己单独享有“北爱”著作权的说法没有理论基础。第二、“北爱”电视剧39集的每集片头都有编剧李亚玲的名字,李亚玲当然享有剧本版权。称李亚玲并不实际享有剧本版权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攻自破。第三、“北爱”版权诉讼纠纷案件还没有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未经法院法庭调查查证属实,不知道有些人所谓作过比对的剧本来源于谁?是不是作者手稿原件?这些事实未经法院查证属实之前,何来“北爱”剧本大部分为陈思成所写的结论?

    就目前情况看,任何一方如果认为自己权利被侵害,有权选择到法院,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是合法的途径,也是非常正确的途径。专业法律问题,怎么能以“媒体见面会”的形式来解决,如果“媒体见面会”能解决法律争议,那还要我们的法院干什么?

把“媒体见面会”当成了发布单方不当、不实、甚至是错误言论的平台,俨然一次“司法审判”,大量罗列了未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确实误导了公众,甚至还会干扰司法公正,实属不可取的行为。“媒体见面会”变成“司法审判”,这是导致“北爱”版权诉讼纠纷的第五点原因。

   “北爱”的版权诉讼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谁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谁就是原告,说到这里,谁是“北爱”版权诉讼纠纷的原告,我想大家已经非常清楚。谁是被告?有几个被告?诉讼请求是什么?到底有几场诉讼?这将是《北京爱情故事》诉讼版的连载故事,希望大家关注和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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