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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章救妻诈骗罪尿毒症数额巨大适用缓刑法外用刑法情理李伟民杂谈 |
分类: 以案说法 |
普通公众这样理解,符合情理,这是一起法、情、理的较量。更可怕的是,在今日的新浪微博上,有著名的法学教授,呼吁考虑本案的情理,要求对廖某“法外用刑”,判处缓刑。我看后愕然,当即回应: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我反对对廖某适用缓刑。
确实当今社会,能为救治妻子的病,甘愿犯罪,不惜一切的人应该得到同情,仗义、重情也是美德,值得肯定。但是,在法律面前,法律不相信眼泪,经济、生活困难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同时也不是可以“法外用刑”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廖某当出现问题没法解决的时候,应该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呼吁社会捐款,寻求政府救助,而不是私刻公章,铤而走险进行犯罪。
法律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廖某不能因为获得自己的幸福和满足,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这样,整个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正义,而去对别人非正义。作为廖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况且是属于数额巨大,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量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情理的成分,法官也只能在3—7年进行量刑,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有期徒刑3年。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已经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一次开恩,不能再次开恩。
本案没有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危害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可以适用缓刑。本案,最低起点刑为三年以上,何来适用缓刑的基础?
要求对该案适用缓刑的学者,其实是在追求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但是我想说的,“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实质正义没有存在的基础。因而,根据程序正义,该案只能在三年以上对廖某量刑,不能“法外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