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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情故事李亚玲陈思成剧本合作作品版权争议杂谈 |
分类: 以案说法 |
该剧的背后,发生了很多感人的故事,但是也发生了令人遗憾的插曲,该剧的两个编剧陈思成,李亚玲因为“北爱”剧本而友好合作,因为“北爱”剧本利益分配的问题,又“分道扬镳”,“形同陌路”。留下了无数欢乐,也留下了无比的遗憾,更留下了许多问题,让大家去思考。
网上形形色色的报道,扑朔迷离,让广大公众,无法明辨真相,这比看“北爱”电视剧要难得多,因为这是一场诉讼大战,同时也是一场法、情、理的较量,谁是真正的赢家,结局如何,大家拭目以待。
也有人质疑,这是娱乐圈惯用的方法,相关人士是借助“北爱”成功的影响进行炒作。不论何种言论,不争的事实是,“北爱”的两个编剧,因为版权的问题,确实产生了争议,况且到了“对薄公堂”的地步。
偶然的机会,我成了“北爱”编剧李亚玲的代理律师。在影视作品中,编剧本来就处于较弱的地位,一部好的影视剧,常常最容易引起大家关注的是演员、导演、制片人,编剧对影视剧也是功不可没,但是常常被公众忽略。另外一点,导演和演员很容易聚集到人气,会拥有众多的粉丝,但是编剧常常是身单力薄,处于冷落之中,实践中,也常常发生编剧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但是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无形当中,编剧是“影视作品”真正的弱者,更应该值得大家去同情。
影视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当中,属于非常特殊的作品类型,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制片人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导演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编剧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但是编剧、还享有独立作品剧本完整的著作权。这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也对“影视作品”进行了一定调整,名称修改为“视听作品”,概念更为准确,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视听作品”的法律关系和地位进行分析和研究。这也是我代理该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人昨日在微博上发了个声明: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正式接受“北爱”编剧之一@李亚玲 委托,关于“北爱”版权相关争议,近日,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法律是公正的,是解决纷争的有效手段。任何网络上的相互诋毁和攻击,单方声明、发布会只会加深矛盾和公众的误解。通过诉讼,事实得以澄清,权利得以保障。该声明预示着“《北京爱情故事》诉讼版”的开始,我不是导演,可能是其中演员一位,不论是被人赞,还是被人骂,这些都属于正常,我尽量克制自己,这次在公众视线中,当好自己的角色,把“视听作品”的法律关系弄清楚,引起社会关注“合作作品”的法律关系,同时呼吁社会重视编剧的地位和权利。
我得先向公众声明,我这个《北京爱情故事》诉讼版,纯属说明法律问题而使用,是文字作品,本人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为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名称,所以,我使用“北京爱情故事”的作品名称,这不属于侵权。但是在创作过程中,难免会使用到《北京爱情故事》的角色、创意、构思、人物、思想等,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其实我的行为不会侵权,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不保护的作品的角色、创意、构思、人物、思想等。
但是我不能对外宣称,我的《北京爱情故事》是电视版的《北京爱情故事》的改版或者有关,如果要对电视版的《北京爱情故事》进行改编,我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如果宣传存在关系,其实不在必然关系,那么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这是我的《北京爱情故事》诉讼版(第一季),我尽量做到客观、公正,给公众以积极引导,主要评价该案的法律问题,尽量不主观评价案件本身的事实问题,只有进入程序,证据得以确认,本人再对案件事实作客观评论,下来第二季,我会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合作作品”的法律关系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