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字后验货”不是惯例,而是违法
我国的邮政快递业务一度具有强烈的行政垄断性,我国的《邮政法》也是在这种背景下所产生,因此,该法带有强烈的行业性、垄断性等特点,更偏重保护该行业的利益,再次修改,也非常的不彻底。时过境迁,国家已经允许越来越多的外资和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该法有些不合时宜,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速递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规则来规制。
近日,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的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明确表态,“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应予以取消。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货物时,常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错误投递、延期投递等问题。大家认为快递行业的“先签字、后验货”行规是导致消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市消协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表示,“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常出现的欺诈行为。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必须“先签字、后验货”。
但是,本人认为,有些隐性的损害、损伤,必须经过开包查验才能发现,再一点,对接受物品进行验收这是收件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体现。况且很多时候,快递公司由于管理问题,常常发生在投递过程中,丢失物件和人为故意损毁物件的情形。
我本人认为,在该领域还有很多具有特色的规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大家努力,挑战规则、挑战强势,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以充分的保护。其实,不管是快运公司的保价规定还是“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都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该行业的保价规定,有助长该行业快运物品丢失和毁损可能的发生,因为对于没保价的邮件,如果是货物损坏、丢失等,这些情况发生快递公司实际上都是不怕的,因为犯错误的成本太低。因为按快递公司的相关保价规定,如果你没保价,一旦出现毁损或者丢失,快运公司最多按实际邮费的两三倍赔偿你,而不是按商品的价值赔偿。但是,高额投保,会成为快运公司变相多收服务费的工具。
根据《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论是消费者是否保价,作为快运公司都应该履行自己安全邮递的职责,妥善保护消费者委托的快件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消费者是否缴纳保价而免除。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表明所邮递物品的实际价值,快递公司就应该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况且必要时,还要赔偿消费者必要的损失。当《邮政法》的规定和《民法》的精神相违背时,应该以《民法》为准。
根据《合同法》,收件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收物品进行查验,这是合同的权利,快递公司安全、快捷的投递快件,让收件人验收,这是履行合同的必要内容,是合同义务,快递公司不得找理由逃避,不然就是违约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服务商家的快运公司应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知悉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质量情况。快运公司故意隐瞒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就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希望我们的努力,能积极推进该行业的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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