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2009-08-24 15: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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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指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看到上述的报道,我心里一丝凄凉,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国教育的失败,是不是也应该“开胸验肺”了。大家想想,社会发展到老师不敢放开手脚教育孩子了,警察不敢同罪犯进行生死搏斗了,我们大家的权利将怎么得到保障?大家都到了“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个人只扫门前雪”的地步,谁有责任?社会有责任,教育要承当更大的责任,是什么束缚了教师的手脚,连基本的“批评教育权”都要靠制度来“施舍”。我本人认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出台,至少不是教育的进步,有以下一些理由。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育批评学生,是每一个老师的天职。就如医生,“救死扶伤”是天职;警察与罪犯斗争是法定职责。对班主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会使人造成误解,只有班主任才享有“批评教育权”,普通教师是否可以认为,他们只承当“教书的义务,不承担育人的义务”。
与其说“批评教育学生是权利”,倒不如说“批评教育学生是义务”更为适当,因为是权利的话,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是可以自由处分的。但是只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个个体必须履行,不然就是违法。试问,如果批评教育学生是权利的话,那么班主任是否可以放弃?放弃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规定》这样规定,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出现上述问题有复杂的社会成因,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不断增多,孩子成为几代人的希望,家庭和社会过多的“溺爱”小孩,这样学校就开始培养出大量的“温室里的花,难经历风吹雨打,”老师不敢放开手脚去批评教育学生了。其实上述的理由很牵强,因为只要老师尽职尽责的履行教书育人的义务,批评教育学生的手段“合法、合情、合理”的话,我们相信,中国的每一个家庭和父母都是支持的,社会只对老师随意“体罚学生、暴力殴打、态度粗鲁”等行为是不能接受,但是老师按职业规范来教育学生是家长们所期望的。保护学生的权利与加强、规范老师的批评教育行为、制裁违法的“批评教育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矛盾。
与其给教师一些虚无的“权利”,倒不如,切实改变人民教师的待遇,提高人民教师的地位,让他们愿意承担起教育孩子的光荣义务,甘愿面对来自于社会的压力。学校应该承担起,对老师的正当行为进行鼓励,主动对一些针对老师不正确的行为进行抵制,不能向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妥协,而保护好自己的“一方净土”,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的新人,我们的教育才能得以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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