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挑战强势的保险业(二)
(2009-08-25 16: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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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险人告知义务退休老师李伟民中国文化 |
分类: 以案说法 |
【案件回放】
中国人寿欺诈清华退休教师保险免税
2008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向清华大学数名退休教师宣传其“鸿鑫”两全保险“免税”,隐瞒了保险只是理赔免税的事实,使清华退休教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储蓄,分红等收益均为免税,因此,购买了中国人寿“免税”的两全保险。
2008年10月,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听说保险不存在分红等免税的任何规定,于是在朝阳法院起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宣传保险免税等有关问题,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利息,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保险公司。
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17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保险公司拒不承认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提交法院的宣传资料,并且阐述保险赔款免税,保险没有收税,表示保险公司宣传免税无错。
2008年12月,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因还没有拿到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宣传等构成误导的告知书,并也希望能协商解决,最终部分教师撤诉。
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坚持起诉的原告孙老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撤诉教师再次起诉
2009年1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终于正式出具文件(告知书),告知:中国人寿向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进行免税宣传构成了误导。清华大学数名退休教师拿到告知书后,再次与中国人寿协商,但保险公司仍不同意退费赔利息。为此,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将保险公司再次就其“保本领息”的误导行为投诉到保险监管部门。
2009年8月,一审撤诉的清华教师委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伟民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寿退本还息。
原告孙老师上诉
2009年8月25日,一审败诉的孙老师,不服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委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保险是人们规避风险的最重要的途径,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行业不规范,因此保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保险公司连遭投诉和起诉。清华大学退休教师起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虚假宣传案至少反应出保险公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保险法领域的始终。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中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将自己这一方所知的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本应如实告知清华大学退休教师理赔免税,分红并不免税,但事实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但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且还在宣传页上宣称该险种具有“免税功能”,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践踏了保险业最为宝贵的诚信原则,给整个保险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虚夸和误导。《保险法》第131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136条 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本案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尽到如实告知、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且存在严重虚夸、误导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中国人寿在保险宣传单上,刻意突出该险种具有“免税功能”,同时,在向原告推销保险时,虚假宣称买保险比银行储蓄合适,保险“免税”,利息免税、分红免税,结果导致原告错误地认为保险分红等收益均为免税,进而购买了鸿鑫两全保险。然而,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分红保险的红利及其利息不具备“保险赔款”性质,自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案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以及推销行为具有严重地虚夸、误导性质。
【延伸阅读】
国内法相关规定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却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根据保险人告知程度的不同,《保险法》把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分为两个层次:一般告知和明确告知。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付“一般告知”的义务,但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则课以“明确告知”的义务。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告知程度不同。前者起的是一种“醒示”作用,即保险人只需要让投保人知道条款的存在,而后者则是一种“醒意”的作用,即保险人不仅需要让投保人知道条款的存在,而且还要求保险人如实告知条款的具体含义,使投保人充分理解条款内容。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一般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一般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必承担什么责任。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则不同,《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可见,如果保险人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那么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则是合同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我国《保险法》实际上规定的只是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其他的合同条款即使保险人不告知,其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常不公平。
国外法相关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没有为保险人设定抽象和一般的保险单条款解说义务。在美国,通常是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阐释。在英国,至今其保险法仍没有正式确定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判例法律。但在1980年英国法律委员会发表的关于改革保险法的“不告知和违反保证”的第104号报告对保险人某些方面的告知义务及其法律效果提出了如下建议: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一般合理时间内向投保方提供一份书面文件,对合同条款,尤其保证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效果作出说明,并提请投保方特别注意;如果保险人不予告知并提请投保方注意,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方违反“保证条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英国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草案没有变成正式的法律,英国保险人协会编纂的“一般人险惯例”亦没有对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草案作出回应,但一些向前看的保险公司在它们的保险实务中采纳了法律委员会的建议。[1]
在德国保险法上,保险人的通知及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许多涉及保险法的案例中,这一义务的遵守常常是特定法律效果的先决条件。尤其在现代德国保险法上的“全部-或没有的原则”。对保险人的任何请求权完全视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他应尽的义务而定。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未尽其应尽的义务,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得抗辩,以求减少他的赔偿金额。但是,判例和学说对“通知和告知义务”并没有加以确切的定义和区别,对于同一义务,时常将“通知”和“告知”一起使用。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条规定引出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告知要保人有关不正确损害报告的法律效果。[2]
【中国人寿欺诈清华退休教师案大事记】
2007年,清华大学数名退休教师在中国人寿保险免税的虚假宣传下,购买了该保险公司“鸿鑫”两全保险。
2008年10月,清华大学数名退休教师得知保险不存在分红等免税的任何规定,于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本金同时偿还利息。
2008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虚假宣传。
2008年1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保险公司拒不承认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提交的“鸿鑫”险种的宣传资料,并且认为保险赔款免税,保险公司宣传免税因此无错。
2008年12月,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因还没有拿到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构成误导的告知书,另外也希望能协商解决,因此最终撤诉。
2009年1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终于正式出具文件(告知书),告知:中国人寿向清华大学数名退休老师进行免税宣传构成了误导。
2009年8月,一审撤诉的清华教师委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准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寿退本还息。
2009年8月25日,一审败诉的清华孙老师委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要求中国人寿退本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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