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铐 —— 呼吁律师为权利而奋斗
(2009-07-26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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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拷 |
分类: 律师心情 |
事件回放
云南网7月11日报道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只因为该律师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
我作为律师队伍中普通的一员,带着沉重的心情看完该篇报道,也对近日媒体对该事件的跟踪报道密切关注。该事件的事实真相是,律师在本事件中对法官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仅仅因为言语过激,就被法官动用司法拘留权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达40分钟之久。该问题表面看来非常简单,但是折射出很深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该名法官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法适用司法拘留权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绝不能采用简单的处理方法就算完事,比如清除法官队伍。因为该法官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非常明显,该法官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况且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重的情节,应该受到刑法严厉惩罚。根据司法解释,应该由检察院立案管辖追诉该法官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社会问题
该案对普通百姓和律师群体的影响都非常恶劣。该案被铐律师曾经在法院当过10年的刑事法官,2005年离开法院转行当律师,是一位具有较深法律素养的法律人。如果换成普通老百姓、或者刚出道的小律师,那么结果会怎么样?也许只有被法官“任意摆布”。
1.
普通百姓通常只能是敢怒不敢言,以后再碰到案件,不会再相信法律是神圣的、法院是公正的,而是第一想到赶快找找关系,讨好法官,因为法官的权利太大了,连同是法律人的律师都是想说就说、想骂就骂,百般刁难,严重的还会动用司法权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无法保障,那么怎样来保障需要律师来保护的普通百姓的权利?
2.
刚出道的律师,会对律师这个行业产生负面的影响。律师本来需要坚持正义,主持公道,靠自己的法学素养和办案技巧来维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通过办理案件,也起到对法院、法官办案的有效监督,另外律师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对整个社会具有宣传法律,法治教育,社会感化的功能。然而,一旦律师到了看着法官的脸色生存的地步,律师这个行业的重要作用将受大大影响。
因此,当律师在司法诉讼中成为摆设,律师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那就是“整个司法的悲哀”,司法机关一旦强大到再没有一个群体跟自己抗衡的时候,就可以为所欲为,这样也就跟群众的距离会越来越远,也就是到了“跟自己玩的地步”,这是司法机关自己也不愿看到的。这样也严重背离了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会严重阻碍司法公正的光辉进程。
博主经历
以发生在本人执业生涯的几件小事,来支持该律师与法院法官“较真”行为,同时呼吁律师同行,勇敢的站起来,坚决同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事件一、一看守在看守所贴出告示,规定律师只能在每周周二、周五早上9:00——11:00会见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样的规定持续了好几个月。本律师刚好某周五的下午赶到该看守所会见,由于本人没有遵守该看守所的“规定”,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拒之门外。本律师永不放弃,打电话到该单位相关领导处,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并且告知该看守所,就该事件本人已经作好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相关机关予以追查的各种准备。经过艰难交涉,我得到了我的权利,顺利会见我的当事人。后来,经过我们的努力,在一周之后该看守所主动取消了自己的“不合法制度”。
事件二、一看守在看守所规定,律师在会见时,出示律师证并同时要求律师出具身份证。本律师某天下午会见当事人时,前面排了两个律师,看上去年龄不小,他们两个乖乖地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给警官看。等轮到我的时候,我明确拒绝警官查看我的身份证,我说身份证我带在身上,但是不会给你们看,因为你们查验律师的身份证是违法的,现在律师是在履行公务,唯一合法证明就是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不能再有其他的要求。后来我并没有出具身份证,却得以会见当事人。不过,当时在场的律师的漠然态度,至今我仍然记忆犹新。我记得当时还说了其中一个律师几句,“这不是只管我个人的事情,而是关乎到整个首都律师的权利问题,如果大家都像你一样,我们这个行业会完蛋,我们不能妥协。”(如果那位同仁看到此处,请不要生气,我对事不对人。)
博主呼吁
我们律师承担着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进程健康发展的关荣使命。我们要勇敢的面对侵害我们合法权利的情形,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同时,保护好应该得到保护的善良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