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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死刑孙伟铭中国 |
分类: 以案说法 |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争议很大,特别是法律人对该案判决反对的呼声更高,但是普通公众对该案的判决结果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这样可以起到惩治那些对交通法规漠视、不尊重他人生命、富人可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拿钱了事的不正常行为。该案之所以反应强烈的原因是法律人的视角和普通公众的视角不同:
法律人一般认为,废除死刑是现代文明刑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的现状下,减少死刑的适用数量,“慎用死刑”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正是“慎用死刑”的具体体现。另外,法律人还认为死刑的适用率和犯罪数量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普通公众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对生命的价值有了更新的认识,“生命无价,尊重生命”的理念与“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后果形成强烈的反差,加之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会对多个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因此严重的“交通肇事罪”所造成的后果表面看来跟一般的“恶性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没什么两样。所以普通公众认为应该对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尊重他人生命的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打击。
对本案的意见
在我国,由于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判例已经有多起,比如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其实孙已经意识到自己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并且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再行造成更大的严重后果,孙的主观已经不是“一种过失”,应该属于间接故意。但是在认定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具体区分,看孙有无表现对社会不满、仇恨、泄愤报复,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等行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不宜对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另外,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对孙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也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可以起到打击孙的严重行为,警示社会的目的。另外,该案对孙的量刑明显偏重,不符合“罪大恶极,立即执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孙伟铭案其实是对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提出新的挑战。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符合“善待他人”的要求,所以应当逐步把该罪纳入“重罪”的范围,适当调高该罪的量刑幅度。这种“微调”可能是大势所趋,更加符合中国民众的心理。
后续------------------------------------------------------------------
感谢各位网友对本问题的关注,正面或者反面的意见都很好。其实重大交通事故的频发,造成的严重后果给我们公众提出了更多的课题,比如、交通法规的深入人心,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及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方面。希望大家共同的努力,在善待自己同时,善待他人,逐步改善我国的目前状况,做到“平安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