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对航班任意取消说不

(2009-07-24 15:16:28)
标签:

法律

分类: 以案说法

    航班取消会给乘客带来极大不便,但航空公司往往将航班取消原因一概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逃避赔偿责任。旅客在航班取消后如何理智、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此展开法律分析和探讨。

 

事件回放

   今年7月5日,我搭乘北京飞往深圳的HU7701航班,准备前往深圳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但在全部乘客顺利登机后,航班却没有按时起飞。机组人员告知乘客因为空中管制,飞机无法按时起飞,要求乘客耐心等待。在室外温度高达39度而机舱内空调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形下,我们全部乘客在机舱中等了近6个小时后,等到的结果仍然是飞机不能按时起飞,机组人员告知新的理由是由于天气原因,要求所有乘机人员下机等待通知。我们下机后大约晚上9点左右海航宣布本次航班取消,理由是因不可抗力,深圳机场关闭。

由于我是去深圳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如果延误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在得知航班取消后,我不得不积极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在得知南航有一架航班在稍后飞往深圳后,我与南航积极协调,另购机票搭乘南航22:30从北京飞往深圳的CZ3190 航班赶往深圳。

成功搭乘南航的飞机飞往深圳的旅程中,我发现海航所说的由于天气原因,深圳机场关闭而取消航班的说法根本不成立。南航的飞机可以到深圳机场,怎么换成海航的飞机机场就关闭了呢?

综上事实,可以得出结论,海航因不可抗力,深圳机场关闭而导致航班取消的主张根本不成立。

具体案情及案件进展,请关注律所网站:http://www.weibolawyer.com/

法律责任分析

一、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是民事合同。实践中,航空运输合同是由航空公司一方预先制定有关航空运输权利义务和责任条件,并通过特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属于一种格式合同。

二、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法律责任

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呢?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由取消航班的真正原因而定。

航班取消的原因依据责任性质可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一、非承运人原因,比如天气异常、航空管制、机场关闭等,这些原因对于航空公司来说都是不可控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二、承运人原因,比如内部管理混乱、乘客数量不足而合并航班、空勤人员罢飞、飞机机械故障等,这些原因对于航空公司来说都是可控的。

因为不可抗力而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非当然全部免责,而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定,但由于航空飞行的特殊性,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航空公司通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附随义务。《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7和58条规定:航班在始发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而取消航班,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毋庸置疑,航空公司在此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行为是对运输合同的不履行。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对自己所负义务根本未履行。具体来讲,是指债务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为。前者指履行不能,后者称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航班取消时如何维权

一、为什么维权

航空公司任意取消航班,严重侵害了旅客权益,但却一贯以不可抗力为借口推卸责任。同时,面对航空公司这样的强势对手,大多数旅客会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但是,这样的沉默,只会纵容航空公司更加变本加厉,损害更多旅客的利益。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会损害旅客个体的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经营秩序,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旅客要有维权意识,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维权

在发生航班取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事旅客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

知情权是当航班取消时,旅客有权从航空公司获得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包括取消的理由、正常起飞的时间等。航班取消后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及时尽到通知的义务,当事人有权要求知道航班取消的真正原因。

选择权是在航班取消时,旅客有选择退票或签转其他的航班权利。旅客行使选择权选择退票或改签后,仍然可以行使索赔权,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权是指旅客能证明自己因航班取消遭受了财产损失而向航空公司要求应予以赔偿的权利。关于索赔权,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不是所有的航班取消都可能造成损失。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更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取消航班,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旅客行使索赔权时,需要自己举证因航班取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里的损失不包括由此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由于航班取消,可能影响到旅客的后续重要安排,比如商业谈判或者诉讼代理,这种情况是否能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呢?《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的“可预见性”的具体判断方面,一般采取的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即“合理第三人”的标准。因此如果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影响了旅客的后续航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增加的食宿费用,购买其他航空公司机票的费用等,在旅客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航空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航空公司很难预见旅客的商业谈判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实践中旅客很难获得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后,旅客一定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机票、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因取消航班而滞留机场的餐、宿票据,必要的时候不要忘记录音和拍照,以备一旦发生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可以“有据可查”。同时还要注意及时维权,一般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三、维权中存在的困难

航班取消后,旅客享有知情权毋庸置疑,但问题是航空公司需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航班取消的原因呢?实践中,很少有航空公司在取消航班后履行正确通知的义务,更多的时候是把取消的原因归结为不可抗力,从而推卸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我认为,旅客的知情权,不仅仅应当包括取消的原因,而且还需要证明取消原因的证据。比如取消航班是由于交通管制,那么航空公司除了给出交通管制这个不可抗力之外,还应当给出上级单位关于交通管制的书面通知的相关文件,或者气象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实践中知情权还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当航空公司通知当事旅客取消的原因后,旅客质疑航空公司给出的解释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当事人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航空公司的理由不成立,但鉴于航空飞行的特殊性,旅客处于决对的弱势地位,很难能够得到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在这中情况下,立法能不能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呢?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对航空公司的建议

航班取消后,航空公司除了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外,给予乘客以适当的补偿会不会更好?事实上在海航取消航班这次事件中,海航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从航班延误到后来取消,先后给出空中管制→天气原因→机场关闭等多个理由,不能自圆其说,难以让乘客信服。在航班取消后,海航给出机场关闭这样一个虚假的理由,而且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给乘客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和损失。航海这样的不诚实不负责任的行为,让我们很难想象当事乘客下一次飞行时海航是否还会成为客户的首选。客观事实是,本人从深圳返回北京时,一行五人,放弃了海航的折扣机票,购买了南航的全价机票,造成这样的后果,责任在海航自身,在乎一点眼前小利益,管理上不到位,丢掉了潜在顾客。事实上,站在企业营销的角度分析,如果航空公司在取消航班后,不管取消的原因是什么,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微小的付出收到的成果可能会更好,会吸引更多的旅客,保有自己的市场份额。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