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气、赌气以及“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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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风药家鑫案死亡赔偿金民事赔偿一审判决杂谈 |
文/知风
任何物质的发酵过程,也是一个变质的过程。药家鑫案引起的民意“发酵”,已经酝酿出一种特殊的气息,其中包含了令人振奋的芬芳,也透出了令人压抑的酸楚。纵观药家鑫案到目前为止的全过程,即使在药家鑫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这种“发酵”还在延续。
4月25日下午,该案原告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在自己博客上贴出《对药家鑫案判决的立场和意见》一文,表示放弃追要法庭判决的赔偿,并对民事部分不合理地方放弃上诉。(4月26日《南方网》)
根据张显26日上午在接受华商网(微博)记者电话采访时的说法,“他们要求进行包括死亡赔偿金、张妙父母的赡养费、张妙孩子的抚养费等合计共23.6万,以及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法庭对死亡赔偿金等没有做出裁决,法理上很难说通”。这就是说,对药家鑫案的诉讼中,是附带了具体的民事赔偿的,赔偿额约54万元。但一审判决只认定四万五千余元的赔偿。
按照诉讼惯例,这样的赔偿差额必然会导致受害方的上诉。但包括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妙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张妙父亲)、诉讼代理人张显、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在内的一方,一致表示“对民事部分不合理的地方放弃上诉”,同时还放弃了对判决书中药家鑫应支付的四万五千余元的追讨。他们只是“想对药家鑫父母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你们应该低下你们高昂的头!”他们的最终诉求是,“要求药家鑫用生命为他的行为来赎罪”。
从情绪上说,受害方的一系列行为确实很争气,但在这种“争气”中,不乏赌气。从情理上说,受害方没有必要认为失去了亲人得到的赔偿就是“带有血的钱”,血债可以血偿;更没有义务把法院所判的民事赔偿,留给药家鑫父母养老。这种超乎常情的做法,可以视为高尚,但可能称其为“赌气”更合适。因为药家鑫的杀人动机,来自他认为农民难缠,这已经深深地伤及了一个社会阶层,而处于这个阶层的受害方,用超出社会一般阶层的“义举”,为农民阶层争了一口气。然而,这种“争气”的方式,其实是在赌气,因为这是用“对民事部分不合理的地方放弃上诉”来表达的,而且连法庭判给的赔偿部分也不要了。所以,在这个“义举”中,少了若干“情愿”,多了几个“宁愿”。这至少是让人纠结的,这些本来应该法律说了算的,而不是当事人“情愿”或者“宁愿”。这用契约精神来衡量,涉及交易的双方已经隐含了一种不平等的因素,流露出其中一方对某种利益志在必得的不惜成本。
这就有点“下注”的味道了,受害方的最终诉求是“要求药家鑫用生命为他的行为来赎罪”,表达这样的诉求是受害方的权利,而且根据案情和现行法律,这样的诉求是应该满足的。但是,受害方显然没有信心——即使在药家鑫被一审判决死刑后。所以,在一审和终审期间,受害方还在努力弥补任何可能的“酌情”漏洞,杜绝可能会使判决“峰回路转”的余地。这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担忧并非多余。当一个农民没有更多的“本钱”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时,就把自以为可以得到的物质利益作为“赌注”孤注一掷,暴露了他对胜算的疑虑和求胜的迫切心理。
如果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来衡量这样的“义举”,不说其荒唐也十分的多余。法律的天平不需要案件当事人来加码。问题在于,这已经不是受害方的“多虑”。从有关人士发起的对王辉(张妙丈夫)家的经济资助来看,人们情愿通过民间的捐助让王辉一家渡过难关。这就意味着人们在对社会贫困群体伸出援助之手的同时,不希望看到受害人因经济困难而做出某种妥协,更不想让罪犯用金钱来换取苟延残喘的机会,这就有点让法律尴尬了。尽管我愿意相信当事法院的公正,但看着人们如此“下注”,对法律这个天平的失衡,人们似乎已经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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