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兴奋总在刹那间消失?
(2009-09-04 10:49:42)
标签:
经济适用房市场交易房产 |
为什么兴奋总在刹那间消失?
作者:知风
经济适用房违规建设、销售将严厉处罚。(郑州)市房管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将实行联机备案制度,禁止开发企业利用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代理销售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及中介机构严重违规者,吊销证书;个人倒卖经适房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月04日《中原网-郑州晚报》)
咋看到这条新闻心中不禁为之一振——终于动真格了。对频发的有权有势有钱人霸占经济适用房现象,社会上早就呼声一片,深恶痛绝。郑州市房管局的举措无疑是对利用经济适用房渔利的投机分子当头一棒,好!
就像许多好措施(好新闻)一样,这“好”带来的快感总是那么的经不起咀嚼,经不起回味。这个措施要打击和禁止的是“个人倒卖经适房”,也就是说这些“个人”具备了做房产买卖生意的条件。做买卖手头要有货源,至少是多余的闲置的个人财物吧。真正的经适房需求者,怎么可能拿自己唯一的居所去倒卖呢?这样说来,经济适用房确实落入了已经有足够住房的人手里,而且这些房源已经流入市场交易从中获利。禁止倒卖实际上是承认了这些经济适用房拥有者的合法性,只要不倒卖就没事。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这种非法所得的了结?
有网友提出对措施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质疑,认为一个房管局没有立法的资格,执行的时候无法可依,这是多虑了。因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有个前提——“情节严重者”,“情节严重”是个宽泛的概念,也是下不下手段的依据,当然更是想不想下手段的理由。如果认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怎么就不能“刑法伺候”呢!比如权钱交易得来的,权权交易得来的,隐瞒欺骗得来的,或者干脆是礼尚往来的,怎么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但这几乎与单纯的交易行为没有太多的关系。
在不淡论投机倒把罪的今天,市场交易一般是不会产生“情节严重”的后果的。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交易,其本身没有触犯现行法律的对应,如果有“情节严重者”,那必然是牵涉出了房子来源上的问题,就好比拿违禁品上市买卖一样。既然知道某些人拥有这样的“违禁品”;既然知道这些“违禁品”已经或者有可能上市交易,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去查禁那些“违禁品”的来源呢?这种“秃子头上的虱子”还要用“引蛇出洞”的战术来打击吗?
造成这种看似无奈的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还是源于对某些不正之风源头的拦截,一旦等到“蔚然成风”,这时候的补救往往就是杯水车薪了。这也许就是许多好东西嚼不出好味道的原因吧!
不过,话还是要说回来,有措施比没措施好,笔者对“措施”的本身还是举双手赞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