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福田心田
今天终于在博客的左栏大字公告:“报章杂志转载我的博文,必须要先征得我的同意。一切转载必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这实在是被逼无奈,原本字没有这么大,语气也很客气的。说实话,先前看到类似的声明,颇觉得有些煞有介事。《弟子规》说:“用人物,需明求,倘不问,即为偷。”这是小儿都知道的常识,难道还需要特特说明吗?
然而,我所忽略的是,这是一个成年人没有读过《弟子规》的时代。我的《日本幼儿园令中国妈妈吃惊的事情》被大量转载虽然始料未及,但起始我也没有特别在意,一般网友点击转载到自己的博客,只要注明出处,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妥,这是为什么我后来开放转载功能的原因。但是就有一些人,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上,不但对原作者只字不提(居然草根博客还推荐成精华),更有甚者,干脆认我家田田做她的宝贝去也。是可忍,孰不可忍?
博文公布后,收到的字条也很多,其中就有报刊、杂志的编辑,虽然我近期回国出差,应答不便,但是有几位编辑一直很认真地反复和我沟通着,这态度本身就让人尊敬,进而也看出了他们背后书刊的严谨。这样的人,不必说,心里自然认作朋友,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志同才能道合,道不同,何以为谋?
但是,如果稍稍搜索一下,就可以看到有多少大网站的小编辑,把这文章改头换面据为己有,连“新浪”、“博客”这些字眼一概不提,更别说其他。这,就是网络吧。我仍然没有十分在意。
但是今天晚些时候,经一个博友提醒,才知道《山西晚报》已经把这文章登载出去,上面使用了田田大幅的照片,正呼唤作者和他们联系呢。我就不知道我几时同意他们张贴此等寻人启事。看看《山西晚报》的网页,赫然写着“版权所有,未征得同意,不得转载”云云,真乃莫大的讽刺!既然注明文章来自“桃花源里好耕田”,自然看到了我的声明,也自然应该先征得别人的同意再使用人家的东西,况且是孩子的肖像。这个报社真是太强悍了,不吱一声拿了人家的作品,贴在自家院子里,还要说,如果你发现我们拿了您的东西,请和我们联系吧。如果这种逻辑可以成立的话,天下就没有偷盗这个词语了。或者是在现今,窃博不为偷?
无心非,名为过,有心非,名为恶。
过能改,归于无,倘掩饰,增一辜。
在此敬请使用我文章的报章,主动和我联系,而不是相反。否则,我定然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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