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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副所长“嫖宿”数十名幼女,难道又不算强奸?

(2013-03-31 14:06:04)
标签:

败类

网传

再次

恶行

家庭

杂谈

分类: 时评
     3月30日凌晨,一条题为“兰州现派出所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流传,微博上网友称,兰州一位知名律师爆料,兰州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通过一女皮条客以5000元不等的价格,嫖宿数十名幼女,年龄最小的只有12—13岁,后胡某因一幼女母亲发觉报警被抓。3月30日晚8时47分,兰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兰州公安”发布微博称,关于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经兰州市公安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人民网3月30日)

  近几年来,“嫖宿幼女罪”几乎成了公务人员或领导强奸幼女的专用罪名,尽管从民间到法律界人士都不断强烈质疑,但也许是出于保护革命干部、人民公仆的良好目的出发,这项罪名在减轻刑罚上似乎被法院用得游刃有余,且屡试不爽。这不,兰州公安的副所长同志又嫖宿幼女了,而且一嫖宿就是数十名,年龄最小的竟然只有12-13岁,不知道这些个声称公安的领导如何下得了手?如何能将罪恶的毒手伸向还未发育的12 岁幼女?这些穿着警服头顶国徽的人民公安到底是在维护公共安全呢、还是祸害百姓、祸害社会?

  警察是执法者,是国家用来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如此变态歹毒的派出所副所长,执的又是什么法呢?执法犯法的结果不仅仅是祸害幼女,幼女的家长报案竟然也要被抓,岂有此理!是可忍孰不可忍,这世道还有王法吗?兰州乱成这样,难道仅仅只是偶然吗?这样的公安,只能让社会恐惧,让百姓不安。

  派出所长“嫖宿”数十名幼女,怎么说都是极其严重的恶劣案件,而所谓的“嫖宿”,不过又是新一次的试图轻描淡写的前奏,这怎么能算是嫖宿幼女呢?难道这些幼女真的是为了钱去出卖身体吗?显然不是,她们都是典型的受害者,是被犯罪集团所挟持,派出所副所长不过是向犯罪的中间人付款买幼,是与犯罪分子勾结共同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的司法解释包括,不论女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兰州这位警察干部已经犯下了数十起强奸幼女罪行,按照刑法,又是执法犯法,足以判处多次死刑了。

  显然如果继续以什么涉嫌“嫖宿幼女”对其进行双开和司法审理,本质就是纵容犯罪,是无视法律的尊严,是挑衅社会的底线和公众的智商,一个执法者,丧心病狂到了如此地步,如果不依法严惩,这社会还有公义吗?法律还有底线吗?执法者还有公信力吗?如果法律沦为了权力的玩物,成了保护权力拥有者的护身符,那可以预期更多的奸淫幼女悲剧还会继续上演。

  我们应该记得, 近些年来,屡屡发生官员和企业主勾结黑社会不法分子不择手段的疯狂奸淫未成年幼女,引起社会极大的愤怒,但绝大多数案件最终几乎都被法院以所谓的“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给予了轻判,而众所周知,法律明确规定了,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但明眼人都能看得清楚,因为案件都涉及到地方的官员,法律明显的被刻意扭曲,以至于法律界专家都认为,现行法律中的嫖宿幼女罪罪名,事实上起到了纵容犯罪的恶劣作用。

  其实那些披着法律外衣的所谓法官们并非不知道运用法律来彰显正义,只是权力与利益的勾结让他们同样丧失了良知,打法律的擦边球确实让公众也让社会感觉无可奈何,徒增愤怒,但却实实在在的在损害法律的威严的同时,纵容了那些滥权者最后的疯狂,纵容了前赴后继的侵犯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胆量。兰州公安副所长一人就奸淫数十名幼女,再次挑战了社会的底线、挑衅了法律的底线,也再次证明了用“嫖宿幼女罪”来纵容官员犯罪所达到的恶劣后果。

  不断映入我们视线中屡屡发生的这些性质恶劣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舆论的讨论至今没有停止, 应该说整个社会从道德上不认可的有人说是肮脏的词,却以法律的名义放在一个孩子的身上,这是非常不合适的,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一种忽视和侵害。而法律纵容的结果就是类似事件又不断上演,一幕幕孩子的噩梦、家庭的悲剧仍然在不断的发生,法律却成了饱受质疑的纵容犯罪。试问法官们,你们难道宁愿这种恶行继续吗?希望这次兰州警察奸淫幼女案不会再次成为法律纵容的继续,这些丧尽天良的人渣、警察败类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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