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看到贪官落网后面对庄严的法庭,一些厚颜无耻之徒总还会想方设法的为自己找出贪污的理由来试图为自己的丑行开脱罪责,以为别人都是傻瓜,却往往贻笑大方,凸显其道德和灵魂之堕落。这不,又有一个腐败分子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史上最新的腐败理由:“组织未及时提醒”。
据人民网10月26日报道,9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正厅级)和妻子解亚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受贿罪判处解亚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李人志和解亚玲当庭没有提出上诉。李人志在“忏悔”中为自己辩白说,“我曾经有过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没想到如今却沦为一名罪孽深重的阶下囚。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
曾经位高权重的正厅级官员,等到东窗事发出事了,还不能正视自己犯下的无耻罪行,竟然报怨“组织未及时提醒”,显然在他看来,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并非自己的人生观道德堕落,更不存在什么廉洁自律的基本官员职业道德,而是因为“组织未及时提醒”,根源竟然在组织、在纪委,难道一个受党多年教育的正厅级官员、一个堂堂的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此时此刻成了一个随时需要别人提醒不能做坏事的幼儿了吗?照理在他这个党委书记的手下应该就设置有纪检监察部门,难不成还需要他的下级来教育和提醒他一个本应该觉悟更高的党委书记不要贪污?显然很可笑;当然单位的纪检机关有责任在发现问题后加以提醒甚至运用组织原则来制止,但从目前的体制上来讲,这简直就是牵强附会的假设。反过来更应该是他这个一把手平时大会小会的作廉政建设报告、时时刻刻的提醒自己的下属廉洁奉公、廉洁自律,现在出事了,反而他成了“组织不及时提醒”的受害者、就变成了被动的贪污,因为他觉得自己“曾经有过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于是在他看来,有罪的其实是“没有及时提醒”他不要贪污的组织了,真是厚颜无耻。
我们从这位找到最新贪污理由贪官犯罪过程可以看到,此案是建国以来甘肃省内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李人志受贿次数多,单笔数额高,社会反响强烈。他利用担任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等各种工作中,大肆贪污受贿,有人估算,自李人志担任窑煤集团董事长之后直至案发(2005年9月至2009年5月),每天约有1.5万元非法收入入账,数额之大,令人惊骇。显然李人志个人的贪婪和堕落是不容置疑的主因。但事实上考虑到整个官员权利监督上出现的失控,也应该引起“组织”也就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反思,不可否认的是监督机制上、官员权力制约的体制上明显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甚至存在诸多的漏洞,否则也不会出现“一把手”如此肆无忌惮的腐败行为。那么我们也绝不能仅仅因为李人志可笑的报怨“组织没有及时提醒”而忽略或无视“组织”在监督体制上的缺失和漏洞。当然我们可以肯定,在目前反腐形势严峻考验现实下,并不存在“组织不及时提醒”的问题,应该说高谈阔论以及形形色色的廉洁教育每时每刻都在各地各级政府和国企中开展,甚至什么“配偶宣誓”之类的枕头风廉政建设手段都被祭了出来,但诸如此类的手段似乎都并未涉及到监督体制的完善,提醒也好,喊口号也好,廉政教育也好,似乎都不难阻止权利失控的现状,腐败分子总能潜伏在政府的肌体里肆意妄为,就象上述报怨“组织没有及时提醒”的贪官李人志一样,平均一天有1.5万元非法收入入账,竟然可以畅通无阻,所以我们反思一下,就算组织提醒过了,那是不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上确实存在漏洞呢?这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所以贪官落网后不从主观上找原因,却厚颜无耻的报怨“组织未及时提醒”看起来是一个冷笑话,但又岂止是笑话,相信只要官员的权利不受制约,只要监督投机存在漏洞,再多的廉政教育、再多的组织提醒,都难免腐败分子有机可趁,也难免腐败分子落网后继续找到更新、更雷人的腐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