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花钱买刑”买不来社会公平
(2009-11-06 08:31:53)
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犯罪人在与受害者一方经过协商,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被大幅减少刑期的善判决,被老百姓俗称为“花钱买刑”,一些年来,法院的这一政策实际上也饱受公众诟病和议论,但现在看来,这一政策于司法部门的政策上却似乎已经是合法的了。据法制日报11月6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对俗称的“花钱买刑”做出规范。张军虽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但认为“罪犯积极赔偿获轻判”能够体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据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在正在审批过程中。
也就是说公众所不能理解的“花钱买刑”很快就将在被纳入正式的司法操作程序,所谓“被规范化”了,今后罪犯花钱买刑也就“合理合法”了。当然,从法律的专业上来说,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为什么最高法要将“花钱买刑”从司法实践上升到正式法律条文的原因和道理,但至少直观的感觉就是法律正在越来越成为有钱人的工具,越来越直接了当的成为实践“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古老教条的工具,社会观感绝对是负面多于正面,花钱买刑当然能买来法院的笑脸和犯罪人的逃脱甚至也能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满意,但似乎买不来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或许就象最高法的官员所称的,用金钱达成当事人之间和解,能最大限度的体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能促进社会和谐,但这里有几点很难让人们信服,比如法官如此公平的掌握这一“花钱买刑”的法律界线?难道可以象市井买菜一样讨价还价吗?其二,如果仅仅只是让当事人之间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就实现法律公平了,那法律岂不是成了一个私人协商的场所,法律的公权力性质又如何体现出来呢?其三,有公众就会质疑,“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是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有的罪犯就是因为贫穷才去抢劫,结果造成被害人伤亡,怎么让他赔?”虽然最高法的张军指出,最高法院主张实事求是,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多少钱,“要拿就医、救治、丧葬的发票来计算。”,但赔多少基本上是由受害人一方满不满意作为标准的,也不完全是由法院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误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钱的多少成了唯一的或者说最重要的判刑依据,没有钱的人就该死了,法律的严肃性在此被大打折扣,很难让人们信服。
所以关于“花钱买刑”的司法操作更应该慎之又慎,毕竟中国是一个法制并不健全的国家,并非有西方式的完善的法律机制和公平意识,甚至也缺乏专业的、廉洁公正的司法人员,就是最高法的官员张军自己也指出,司法权威不高时,即使是依法、正确、公正的裁判也会被怀疑,广大群众也不信任;同时有的法院确实有个别案件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不够公正以及个别法官徇私枉法。他说个别法官可能会徇私枉法,但考虑到中国目前普遍的腐败状况和法官的素质结构,很难相信大多数法官能更公平的实施这样一个自由度和操作空间太大的“花钱买刑”法律条文,弄不好到最后就变成了法律只为有钱人服务,有钱人犯罪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而过于强调和解的适用而忽略,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因此人们不仅仅相当反感“花钱买刑”这样一种说法,更难以理解最高法要将其制度化、法律化,毕竟人们的担心是有理由的,一是担心操作的公平性问题,二是担心法律被滥用的问题,其对有钱的犯罪人的暗示可能就成了“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对无钱的犯罪人就有可能促使其更加仇视社会,仇视法律,将来回归社会将有可能继续更严重的暴力犯罪,其后果很难说是最高法在解释条文时所声称的“能促进社会和谐、瓦解分化犯罪、争取社会更多积极因素转化消极因素”,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
我相信“花钱买刑”的法律依据有其合理的因素,而且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也会有其相应的法律条文,但在中国,“花钱买刑”就不一定能买来社会公平公正,即使一定要实施,在一个真正追求法治和正义的社会,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应当主要由国家来解决,不能为了所谓的当事人之间私人“和解”而以牺牲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为代价,作为司法部门,更多的应该考虑社会的观感和社会的效益,应该有更严肃和更具操作性的法律界线,而绝不能过于强调用赔钱和解的适用而忽略、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威信,毕竟法律追求社会公平公正才是最主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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