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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何以有恃无恐

(2009-11-03 23: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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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时评
      商品经济社会里最典型的促销方式就是形形色色的广告了,当然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广告要想取得更胜一筹的机会,必须得有独到之处,而选择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相对大的明星代言,无疑是最佳的途径之一,且屡试不爽,毕竟人们普遍的心理上更信赖作为明星的公众人物,以为他们名气大,不会骗人,但今天看来,他们错了,其实明星们一样为了钱而不择手段,已经和不断曝光出来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是明证。

      据11月2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中国广告协会昨天发出的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据介绍,这些产品包括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杜仲降压片、黄金九号、康大夫茶愈胶囊、渭肠益生元、亚克口服液、加拿大V6胶囊、角燕G蛋白、方舟降压仪。以上产品中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均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而耐人寻味的是当代言虚假广告丑闻被曝光后,作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侯耀华,竟然还面对媒体信口雌黄、极力狡辩,侯耀华接受采访时未明确表态十则违法广告是否与他有关,只说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在被问到“这些广告中有一种是高血压药品广告,您试用过吗”时,侯耀华称: 我没有心脏病,血压也不高,我更不可能使用这些种药。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一个明星无耻到如此地步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其实所谓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并非现在才有,而是早已有之,而且每年315时都会被当作一个人们投诉的问题热点被关注,我们随便也能例举出一大堆曾经出了事的明星出来,比如以天价代言减肥茶的郭德纲,因“广告夸大其词”而被消费者投诉,最终告上了法庭;比如赵本山葛优等代言亿霖木业大案被11000多名受害人奔走举报后涉嫌北京最大的传销案,身涉“代言门”,比如去年被曝光的凤凰卫视当家女主播陈鲁豫代言的“诺亚舟”英语学习机广告已被上海工商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且广告中关于“某学生使用产品后成为学习状元”的内容,其真实性无法证实,构成虚假宣传。此前,“诺亚舟”学习机曾被检出致癌物,成为12315热线的投诉焦点,再比如由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广告被认定虚假宣传,被国家工商总局叫停,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可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并非个案,而是相对为普遍的一种行为,给人的感觉就是如果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方面似乎没有法律来进行约束,实际情况是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遏制这一势头,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他们的行为,是在自己捞足了钱后,误导了公众,给人们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伤害,事实是是利用自己的名气、利用公众对自己的信赖欺骗了公众,也辜负了公众对他们的信任,说得难听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对明星们来说,正是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现实的风险,所以明星们才敢于什么广告都敢接,什么广告都敢做,只要能收钱,至于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则显得一文不值,尤其是很多虚假的药品广告,大多数都喜欢采用明星代言,其危害性更加深远,明星们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社会负面影响,就比如候耀华,一个人就做了10多种虚假药品广告,可谓登峰造极,这种明星如果都不能受到法律的严惩,那就很难相信今后其它的明星不会继续如法炮制,继续误导公众,继续贻害无穷了。

       当然对于明星们来说,或许自己能成为明星的演艺高峰期并不会太长,这是客观规律,所以必须抓紧时间利用名气多做广告多捞钱,说不定过几年过气了,想捞也捞不到了,但明知是虚假广告或根本不知道是否虚假广告都毫无选择的投入其中,无疑是利欲熏心,是毫无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商人言利,做虚假广告的企业一定是不良企业,是不法商人,利字当头之下,必须要有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否则只会造成不良企业与明星及媒体为了钱而合伙欺骗公众,并最终伤害到老百姓的利益,这才是最危险的结果。可以想象如果因为信赖明星广告而吃了假药受到伤害,难道受害者能找做假广告的明星赔钱?或者找他赔钱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这样的事早就发生过了,但最后似乎还是不了了之,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依然故我,遍地开花。

      当然作为公众,我们也应该更清醒的认识到应该如何看待所谓的明星,应该明白不是所有的明星都是值得信赖的,甚至包括一些所谓的大牌明星,一些明星因为靠自己的名气、靠公众的信任大把大把的赚钱,然后吸毒涉黄等,生活腐烂,但因为他们身后有演艺公司强大的包装宣传,总以一种美好的姿态呈现于公众视野,造成一个虚假的形象假象,掩盖了他们的毫无社会责任感的原形本质,根本不值得人们对他们过于信赖,如果你不盲目跟风相信明星,那他们还会有如此市场吗?有时不少粉丝把对自己心仪的明星追捧扩及所有领域,包括商品消费 ,许多力图推出新产品的企业,恰恰是看准“追星族”的狂热劲,才肯“烧钱”请明星代言新品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明星以公众信任为资本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私利,公众有权追讨伤害。在这一点上,法律应成为公众的坚强后盾。而且我们应该明白,如果代言伪劣产品的明星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那相关监察部门绝对应该承担更大的连带法律责任:他们有没有尽职尽责地审查产品合格与否?如果产品是供人服用或食用的药品、食品、保健品,他们有没有通过科学化验、专家鉴定等方法来检查产品是否有害?疗效多大? 一个良好有序的监管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在国际标准日趋一体化的前提下,一方面中国的企业家要承担遵守一体化标准的责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履行责任更是至关重要,绝非仅仅要求明星自律,或一昧强调明星会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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