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抢”公章,公司“很受伤”;法律有边界,不要帮倒忙|企业控制权案例分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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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章”相当于“国玺”,即使皇帝“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明确的,但“下诏书”还得看大印——这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历史惯性形成的传统认识。夫妻反目离婚,因控制公司公章证照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法院在审理因股东离婚而引发的公章、证照返还纠纷时,一方面会从公司法的角度,认定公章、证照是公司财产,保管者持有公章、证照需符合公司管理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一方面,又会酌情考虑形成保管现状的历史事实以及股东婚变期间变更保管的必要性。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何平衡公司利益与离婚诉求,是考验法官与律师智慧的大问题。本文是继本号此前发布的《公司印章一度失控,推翻决议效力难成|企业控制权案例分析(三)》(点击阅读)后,作者继续研究“离婚抢公章”问题的系列文章之一。
注:本文案例均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改编,相关姓名和公司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
一、案情简介
注:本案系支持按法定代表人意愿返还公章、证照的案例。
南方(男)与楠琪(女)系夫妻关系。包管仁女士是南方母亲。楠琪与原柁为亲属关系。
图1 福淇公司案-人物关系图
福淇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9日,现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南方及包管仁,持股比例分别为99.8%及0.2%,法定代表人为南方。
2016年10月10日,南方与原柁签订《特别授权委托协议书》,将福淇公司公章、证照等物品(以下简称案涉公章证照)交原柁代为保管。
2017年8月23日南方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9月12日,南方签署《声明》,称其曾委托原柁代为保管案涉公章证照,现郑重声明撤销对原柁的保管委托,即日起原柁无权持有案涉公章证照,须立即将案涉公章证照交付包管仁。同日,南方签署《委托书》,委托包管仁管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包括福淇公司)并保管所有财物(如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账目等,包括案涉公章证照)。
2018年9月14日,因原柁拒绝返还案涉公章证照,包管仁曾报警,但原柁仍未返还。2018年9月27日,未经南方同意,原柁将案涉公章证照交予楠琪,楠琪签署《交接单》确认收到案涉公章证照。
本案庭审中,楠琪提交了与包管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包管仁将其所持福淇公司0.2%股权转让给楠琪。但包管仁否认《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系其所签。楠琪申请对包管仁签字和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签名字迹为包管仁本人所书写,签字处的指印是包管仁右手食指所留。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原告诉请及法院判决
一审中,原告福淇公司、包管仁,要求法院判令原柁向福淇公司返还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报税盘、税控盘,财务账及凭证、公司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器,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南方的身份证原件,并将其交由包管仁保管。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
公章、证照等物品系公司对外进行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章、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应属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有。公章、证照等物品由何人持有,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
南方虽被羁押,但并未因此丧失福淇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2016年,正是在南方的授权下,原柁才有权代为保管案涉公章证照。同样,2018年南方通过《声明》撤销对原柁的保管委托,授权将案涉公章证照交包管仁持有,系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实属正当,与包管仁是何身份无关。
本次诉讼楠琪出示与包管仁的《股权转让协议》以证明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有权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等物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股权转让行为非本案审理范畴,况且即使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法律亦未规定其可不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就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等物品。关于楠琪辩称南方授权包管仁保管案涉公章证照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侵害国家以及第三人利益的风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现查明案涉公章证照在楠琪处,故应由楠琪承担返还义务。;两原告主张返还的其他物品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原柁和楠琪处,故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第三人楠琪向原告包管仁返还原告福淇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二审审理及判决 [1]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相关证照物品是企业法人进行生产经营和对外交易的重要凭证,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公司应对其拥有所有权。公司证照、公章等物品一般由法定代表人实际占有控制,或者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由何人持有。
本案争议焦点为,楠琪目前所持案涉公章证照是否应予返还福淇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南方授权的持有人包管仁。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主要理由是:
1.法定代表人南方授权包管仁保管公司印章、证照合法有据
南方虽被羁押,但并未因此丧失福淇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南方通过签署《声明》及《委托书》,授权将案涉公章证照交包管仁持有,是其作为福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行为。包管仁基于南方授权持有案涉公章证照,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有证据证明违反公司章程、制度或决议等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楠琪不能证明是公司股东或员工,亦无权要求保管案涉公章证照
楠琪虽在诉讼中出示了其与包管仁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未变更股东工商登记,不能证明楠琪目前是福淇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楠琪要求以股东身份持有案涉公章证照等公司物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难以支持。
3.离婚诉讼与证照返还不是必然相连,证照返还不必然导致离婚财产受损
楠琪另以其与南方的离婚诉讼未出结果为由要求中止审理本案。因离婚诉讼与本案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并非必然相关,楠琪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实拒绝返还案涉公章证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楠琪上诉主张南方授权他人保管案涉公章证照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楠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三)关于本案的其他情况
该案自进入诉讼程序以来,前后历经原一审(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二审(发回重审)、现一审、现二审终审(2020年10月19日结案)多次审理。天津一中院此次审理终结后,该案仍有后续诉讼:楠琪与公司合同纠纷案,及包管仁证照印章强制执行申请案。可见,虽然该公司证照返还诉讼在一年多时间内历经四次审理,已算高效。但终审判决生效两个月后,案涉公章证照仍未执行到位。事情的解决,远比想象中复杂和困难。详情可见《夫妻公章争议引发关联案,丈夫胜诉执行判决也困难|企业控制权案例分析(六)》(点击阅读)。
三、类案审判观点
(一)支持返还
1.男方为法定代表人的蓝光公司诉女方及其亲属公章、证照返还案 [2]
(1)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6日,原告蓝光公司成立。目前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权结构情况为:老宫(男方)持有60.8%股权,出资金额608万元;琪紫(女方)持有34.2%股权,出资金额342万元;案外人老黑持有5%股权。2014年6月17日起,老宫(男方)任法定代表人。老宫与琪紫原系夫妻关系。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琪紫与其姐琪洁向原告返还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网上银行U盾。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证照属于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过公司授权后,可以保管相关证照,但仅是暂时持有人或保管者,并不取得公司证照的财产所有权。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证照,在公司作出新的意思表示或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定职权要求前期持有人返还证照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返还,若持有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琪紫基于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老宫离婚时的约定,担任原告财务总监,并暂管原告印章、证照、U盾等物品。因此,被告琪紫仅是暂时持有人和保管者。被告琪紫现已离开原告,并在广东设立中山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且琪紫与老宫矛盾较深,原告的证照、印章、U盾由琪紫长期占有,对原告的正常经营必然存在不利影响,会造成一定的经济风险。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公司证照、印章、U盾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琪紫予以返还。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琪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蓝光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宁波银行网上U盾。
2.原告大渔公司诉被告岳泰山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3]
(1)案情简介
大渔公司于2006年8月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牟男(男方)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持股80%,被告岳泰山(女方父亲,男方原丈人)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持股20%。
图4 大渔公司案-股权结构图
牟男与岳泰山之女牟前其,原为夫妻,大渔公司设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4月两人离婚,上述股权未作分割。大渔公司自设立始,公司执行董事、法代为牟男,监事为被告岳泰山。
图5 大渔公司案-人物关系图
起诉时,大渔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由被告岳泰山掌控。此前,牟男与被告就此发生争执,原告曾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2012年3月该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明确:原告营业执照正、副本正由被告保管,故原告提交的补、换证照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大渔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牟男同为原告的股东,被告在2009年间将原告的营业证照(正、副本)等证照全部藏匿,造成原告无法经营,由此造成原告停业,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被告岳泰山辩称:
其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法定代表人牟男已被监视居住,后被安徽法院判处刑罚,根据相关规定,牟男已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牟男的任期到2009年届满,牟男执行董事的职务已经不存在,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其三,目前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确实在被告处保管,这是由于原告系家族企业,家庭成员间曾达成过一致意见,营业执照、印章等均由被告保管;
其四,根据公司股权结构,牟男持80%的股权,该股权系牟男与被告之女牟前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目前两人已离婚,该股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牟前其享有原告40%的股权,被告持有原告20%股权,公司执照由牟男代表公司保管并不符合原告所有股东的一致意愿。
(2)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其一,公章是公司的法人财产。原告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本案诉争的营业执照是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凭证,是属于原告专有的财产,原告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
其二,被告主张约定由其保管没有证据印证。原告公司章程对证照的保管事宜未作规定,被告辩称曾约定由被告保管原告营业执照,但原告未予确认,被告也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能采信。
其三,法定代表人正受刑罚不能代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丧失。被告以牟男正受刑事审判、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等理由,主张牟男已无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能代表原告,但原告股东会从未达成一致意见变更法定代表人,牟男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也一直维持至今,因此牟男目前可以代表原告行使权利。
其四,股东离婚在所持股权生效判决分割析产之前,仍应按公司法行使表决权。被告辩称牟男的股权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牟男实际仅有原告40%的股权。对此法院认为,牟男持有的原告股权确形成于与牟前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股权自始登记在牟男名下,具有公示效力,现牟男与牟前其离婚时也没有作实际分割,被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二)不支持返还
1.大中公司诉王女妻证照返还案 [4]
(1)案情简介
张男夫(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王女妻(公司总经理)原系夫妻,双方各占大中公司48%的股权。
图6 大中公司案-股权结构图
大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判令王女妻向大中公司返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银行盾以及完整的公司税控系统。
大中公司向二审法院上诉称:王女妻在未经上诉人大中公司及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将公司所有的证照、印鉴等物件带离办公场所,由其个人占有和控制,影响到法人对外作出民事行为与风险管控。其可能利用占有和控制证照、印鉴的便利条件,侵占公司资产,转移公司业务,为自己谋利。因此,要求王女妻返还相应公司证照。
被告王女妻辩称: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证照印章均是由妻子持有使用。双方离婚后签订了一份工作协议书,内容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以及税务等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事宜,这些均需使用印章进行工作。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就印章的使用由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女方使用占有公章,现不同意返还。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法律及公司章程均未对公章、证照等物品的持有作出明确规定,故关于本案公司公章、证照等物品的返还,应当以占有人非法侵占为前提。根据大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男夫的陈述,王女妻在取得案涉公章证照时没有违法侵占行为,且至目前为止,大中公司亦未能形成股东会决议对此问题作出处理。故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的公章、证照等物品的返还问题系大中公司两大股东对公司股权的争议,并与二人离婚后财产分割有关。王女妻占有案涉公章及证照等物品的行为,在对公司股权争议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目前无法认定为非法侵占。该诉求应当在公司股权争议解决后另行依法解决。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裁定:驳回大中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大中公司提交了一审裁定后大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决议的内容为解聘王女妻总经理及财务职务;责令王女妻归还公司的公章证照。但王女妻不认可该股东会议决议的效力,称股东会议的程序违法,其本人也未参加股东会议。王女妻认可大中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其返还的公司公章证照在其手中,并表示因其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所以把持公司公章证照是正当的。
二审法院认为:大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男夫与王女妻曾系夫妻,王女妻是大中公司的总经理,张男夫与王女妻各占大中公司48%的股权。因法律及公司章程均未对公章、证照等物品的持有作出明确规定,故王女妻作为大中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公司管理,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等亦属正当,张男夫与王女妻之间身份的变化不能与公司的经营混淆,公司股东职务及权限的变动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议决议,大中公司未经股东会议决议直接起诉要求王女妻返还公司经营的公章证照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大中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虽然大中公司在本院二审中提交了后补的股东会议决议,但王女妻对该股东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在股东对股东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效力的情况下,该股东协议不能作为起诉返还公章及证照的依据。
2.原告李男诉被告张女证照返还一案 [5]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经营权并非法定概念,其具体内容、行使方式有赖于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协议方式进行确定。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离婚时对常远公司前十年的经营权归属进行确认,但双方未就经营权的具体事项、李男行使经营权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双方庭审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内容约定不明,李男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确认经营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李男要求张女返还公司证照,是基于张女同意由李男经营常远公司十年的事实。现公司证照的保管、使用主体未作明确约定,李男所负责的经营事项、经营方式亦未明确约定,加之张女现为常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李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公司证照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公章证照返还思路归纳要点
是否支持公司证照返还,要看以下要点:
1.谁来要
(1)公司。公司作为相关证照的法定资产所有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以被告侵犯财产权为由,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案由,要求侵权者返还证照。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人,可以是公司经营管理者、公司员工,也可以不是公司员工。在(2020)津01民终1865号案件中,对不是公司员工的受托人的保管人身份持认可的审判观点。
2.向谁要
无权占有者。
第一种,被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剥夺保管权限的人,包括股东、公司原管理人员、公司员工。比如,在(2019)苏0585民初267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前妻同为股东、且作为财务总监长期保管公章证照,但现已离开公司另行展业,且与现法定代表人存在较深矛盾,再由其保管公章证照对公司不利。
第二种,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转占有者。比如,(2020)津01民终1865号一案中,原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原柁未经公司授权、亦未经转委托,擅自将案涉公章证照交给法定代表人的前妻(第三人),被法院判决返还。
3.不能要
(1)占有者是股东,一直由其保管,且与配偶都是公司大股东
(2019)京02民终13265号一案中,夫妻双方都对公司持有48%的股权,王女妻作为大中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公司管理。法院认为,股东之间,因离婚导致的身份变化,不能与公司的经营混淆,女方继续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等亦属正当,故公司不能要。
注意:不能要,是指不能直接要!依据该生效判决,在形成诉讼之前,由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对女方在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及权限进行调整后,可由公司依法索要。
(2)占有者是公司法代兼执行董事
(2019)津03民终2046号一案中,女方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法院认为,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公司证照的唯一合法持有人,在不认可男方有经营权的基础上,驳回了其要求前妻返还公司印章证照的诉请。
此种情况下不能要,还是指不能直接要。如果男方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能形成有效的决议,改变公司公章证照的保管权限,应受法律支持。不过该案中男女双方原持股均为50%,关系恶化时不可能做出任何过半数的股东会决议,亦不可能形成有效变更的基础决议。此种“抢夺公章证照”情况下的公司发展,只能艰难求生,或者被拖垮,甚至破产,导致鱼死网破的遗憾结果!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能看出,在夫妻公司进行公章证照“抢夺”大战的过程中,通常是亲(父母、兄姐)友参与“帮忙”。虽出于善意,但未必有善果。亲友在出主意维护亲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把握法律的底线以及道德的要求。有的亲友帮忙,是“越帮越忙”,甚至是“帮倒忙”,出违法乱纪的主意,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误会、精神压力与物质损失。在参与处理类似纠纷时,亲友从和谐关系、化解矛盾的角度介入,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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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405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
[3]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16)沪0115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再9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
[4]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7451号民事裁定书;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265号民事裁定书。
[5] 一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民终2046号民事判决书。